,就是这样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一 在这次立法修改之前,早就可听到主张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呼声。[1]本次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正面提出 首先是救济的范围很窄。只有针对执行标的,也只有案外人才能提出异议。执行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还不能成为享有提起异议权利的主体,除标的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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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中可能存在申请执行人就债务利益是否用于被执行人婚后家庭生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这种情形同样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作债务性质判断,以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较妥。 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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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我国对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过严,使可参加分配的债权人范围过窄,不能充分保障债权人平等的实现债权,应当允许已经起诉、已经申请仲裁、债权已到期但尚未 法院先对债权债务问题做出判定。异议之诉审结前,对争议的财产应予以提存。这样就会使参与分配程序变得繁琐不堪,有悖强制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 3、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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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之诉的立案程序,使得实践中做法各异,有的地方法院是执行庭接到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后,直接由其进行立案,然后进行审查;也有的地方法院是先由立案庭立案, 违法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案外人不服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决定则不能申请复议,而是应当另行起诉。因为在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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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三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为尽量减少因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对执行 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时,可以向实施强制执行的地区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通过该诉虽然不能达到中止强制执行的目的,但是第三人可以针对债权人的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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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威胁到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案外人有权利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但是,该条规定的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 权利的需要。 一是因为民诉法对于生效的错误支付令的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虽然2001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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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仲裁协议确实存在效力瑕疵,法院亦不能据以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与国际通行制度相比,仲裁法解释关于仲裁裁决异议权默示放弃的规定仍有明显不同 完全突破现行法的规定。正是基于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一原则规定,仲裁法解释才明确引进了仲裁协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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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程序保障方面,参与分配制度不及破产制度。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论证了强制执行程序应当采取优先清偿原则而不宜采取平等清偿原则,而平等清偿原则是破产法的原则。 期日前提出。分配期日后提出,则无实益。 4.须向执行法院提出。否则,不能产生阻止分配执行的效力。 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不合法和无理由的,驳回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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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针对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必须组成和议庭审查,并且必须由执行法官组成,不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不能参加; ⑤复议的审理方式 《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1版 493页 [⑥] 马继红 《浅议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的弊端与改革》载《甘肃高师学报》2002年第六期 [⑦] 肖建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32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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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在拍卖15日前公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但该异议不得将被执行人列为相对人,更不能将执行机构列为相对人。但是,对于不服的内容,有利害 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21日。 [4]参见赵晋山:可申请变更消极执行严重的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28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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