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意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说过:正是程序决定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为什么说程序决定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呢? 一个国家搞法治建设,从人治走向法治,实体法 ,我们现在仍缺乏相应的司法保障,有效的程序辩护到了法院却常常不被受理。所以还不能认为我们已经有了和世界同步的以程序违法为要点的程序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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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 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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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准确地说,法律理论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那么,为什么法律理论后来被划入一个单独的知识领域并在我国法学界常常成为批评的对象?这 分析,笔者拙见:法理学并不属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而且还不能沿袭其他法学学科的方法,它是法学学科中科学色彩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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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贝卡利亚那里,有如下的经典表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 当然。即使在中国,对立统一规律自1949年建国以来从来都是意识形态上的指导思想,但为什么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刑事辩护被否弃? 相对制度,是西方国家对刑事辩护理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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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这样认为,在中国转型期二元结构的实际条件下,我们对国家法的理想期待还不能一下子拔高,也就是说我们完全指望通过国家法来解决农村问题。民间法的存在, 时并不是只是国家法在起作用,我们不能仅强调法的统一性、规则主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生活,在于它能解决问题。所以,为什么当国家通过送法下乡、送法上门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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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学习),同时又极力强调中国国情(似乎我们又不能像外国那样做),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并没有体现出来,反而给人相互矛盾的感觉,得出的结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研究检察监督制度同样应当避免这样的问题。 那么,我们的检察监督制度为什么屡屡受到质疑呢?在这里,笔者仅就国内的一些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些许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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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承认该原则,这可以从苏格兰法院审理的拉涉斯特一案④中清楚地看出来。不过,纳塔尔省法院认为《殖民地海事法院法》命令它适用1890年以来的英国海事法 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这么做。不过,法院认为原告应证明为什么法院不应中止诉讼程序以便使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具有效力。由于认定原告没能提供为什么当地法院比英国法院更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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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在规范、外在规范联系起来的,从而将现实权威完全置于内在规范与外在规范之下。为什么这么说呢?前面探讨权威之间的关系时已经表明,理想权威是现实权威的完满状态 的人格即君子。 第二个疑问在于,即便我们说理想权威与规范相互生成,我们似乎还不能一般性地谈论权威与规范的相互生成。在志勇的文章里,显示权威一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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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替代的一种行使方式,如果家父自己不能行使家父权,由监护人或保佐人来代替他来行使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人法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 的实践进一步强化了乡村地役权在人们心目中的物性。在盖尤斯的时代,城市地役权还不能象乡村地役权在人们心中具有那么强烈的物性,便只得通过拟诉弃权的方式获得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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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心灵的控制力量太巨大和太内在化了,以至于人们无法把他们的抗议完完全全地表达出来,更无法进行有效的社会斗争和政治斗争。没有反抗然而反抗的能量依然存在,个人 人不能意识到什么?什么东西造成了人们的意识和无意识?为什么人们不能由无意识状态变为意识状态?作为“新弗洛伊德主义者”代表的埃利希·弗洛姆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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