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限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需告知其他人。物权是排他的、对世的,需要通过登记来公示。这就是物权的公示原则。因此物权法应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时所有权转移。交付又分实际交付、单证交付(提单、仓单)。对于所有权不明的动产,以占有状态推定其所有权状态。 二是物权变动不以登记而以买卖合同生效为准,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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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除已登记之不动产物权外,推定其适法享有此权利。明确排除不动产上的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所以,当一物之上如 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背书可以转让,无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据此,能够作为质权标的物的只能是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那么,指示提单是否也应当在交付之外还要背书呢?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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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除已登记之不动产物权外,推定其适法享有此权利。明确排除不动产上的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所以,当一物之上如 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背书可以转让,无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据此,能够作为质权标的物的只能是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那么,指示提单是否也应当在交付之外还要背书呢?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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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不动产而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转移该权利的交易 自然事由和法定事由。①。自然事由a.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指占有人以自己的意思放弃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如占有人抛弃其占有,返还原物于原所有人,或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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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除已登记之不动产物权外,推定其适法享有此权利。”明确排除不动产上的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所以,当一物之上如 无法带进市场进行实际交付,在古代形成了以交付某种象征性标志如土块来代替实物交付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制作公证书或者办理登记等形式。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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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王国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区内,经过十年,得因时效完成而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如真正的所有人居住在该法院管辖区以外,经过二十年,善意取得人即可取得该不动产 ,而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即被法律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被占有的物而导致的物的损害,不应负赔偿责任。本法采纳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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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采用于“以手护手”原则的权利的外观标准,把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作为物权的法定公示形式,以盖然性的推定方式来判断物权的正确性,而不是从客观 有学者断言:“各国民事立法都规定只对动产交易依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而对不动产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德国民法典》第892条又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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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外三种内容,不应并置一条。 第2句属于权利推定,应当分别规定于不动产登记与动产占有相关部分。目前规定与“草案”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复,建议删除。 ?不动产善意取得和T23关系如何?是否应修改第23条,使其成为纯粹的权利推定规定? (2)取得条件 第一项表述不当,“不知道”为事实判断,“应当知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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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适用范围必然在现实生活中不断扩张,从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乃至到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这种扩张和完善的过程有必要在物权法中予以系统的规范 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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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其对财产有处分权。比如,对于不动产,出卖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中确实显示了其本人姓名;对于动产,出卖人对财产的占有在具体情景中看上去是持续、稳定的。 第126-127页,脚注5。 [49] 德国有民法学者认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权利形成事实,只因其认定采推定的方法,因此须由反对方负担证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69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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