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益。基层法庭为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而诱导或剥夺被告答辩期限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二)一审民事案件缺席判决的比例大大增加,使裁判公正性打了折扣。当前,由于 上级检察院亦有权随时启动对生效裁判的再审,再审的次数与审级也没有特别的限制,这样的再审制度直接导致诉讼秩序混乱,使二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终审不终。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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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抗诉案件有二种,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生效案件进行的抗诉,另一种是对当事人经过上诉后的二审终审判决案件进行的抗诉。对这二种案件,检察机关的审理 法院加强督促,使其尽快作出裁定,尽快将案件发回重审,防止久拖不决。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缩短民行案件的审理期限,让人民群众满意,恢复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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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 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或者真实性而不予采信,但当事人认为法院判断有误,判决生效后又提出该证据的,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使用,但却可成立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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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不必发回重审。应将涉及当事人诉权充分行使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诉讼程序的具体情形,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作为违反法定程序得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形 方能生效。如果有一方或多方提出复议,则该裁定书未生效。二审法院即行复议。当事人及一审法院只能申请复议一次,不论复议结果如何,当事人及一审法院均不得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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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无论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二审终审判决,还是生效的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一旦发生了变更或 在确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后,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裁定,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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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广泛行使。其结果必然损害了判决的终局性,从而危及法律的权威。 四、对抗诉适用的一些看法 (一)抗诉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原裁判生效后的两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拒不到庭,或对一审裁判不服,但在上诉期内不行使上诉权,或在二审间又撤诉的,均属消极诉讼之列,其转而向检察 机关申请抗诉,要么是出于逃避诉讼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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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只要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就能启动二审程序。但再审程序的启动则有所不同,由于民事再审程序会打破既定的终审判决的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既判力 正常的审级程序中,如果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合法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诉讼的司法公正难以实现,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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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由公安机关执行。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法律后果上均与缓刑的考察是 下,又怎能开始计算考验期限?此外,在审判实践的具体操作中,判决生效之日的确定也十分不便。因为有的案件是一审未上诉抗诉生效,有的案件是二审终审生效,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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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案管辖权呢?当然不是。而是因为案子又被不服判决的当事人上诉到郡府。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认识,有的学者把太守结案看作二审。我不同意这种看法,理由是作为二审的太守府 看它是否已经执行。如果说以三月为生效期限,那么,乐人讲就不应该去服刑。如果说乞鞠是判决拟定前的诉讼程序中的一个诉讼阶段,也难成立,因为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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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实际上是将复核程序弃之不用 [②]。死刑二审是有期限规定的,而死刑复核没有期限限制,将复核并入二审,剥夺了死刑被告人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明显违反《刑事 个条文。[8] 1997年3月,新《刑法》颁布,第48条第二款仍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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