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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红诉被告江西省芦溪县源南乡新下村反背龙小组、十八小组的起诉状。原告吴文明、杨小红与两村民小组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为两被告分别修建两 :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应当以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为共同被告。理由为“国家土地局1992年6月13 日对山东类似问题答复:村民小组不具备集体经济的组织条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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