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只有在其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才能针对特定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不能针对任何其他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例如,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向无权占有人行使 ,此时真正的权利人仍然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即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也并不因此否定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买受人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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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权能移转于他人9,他人所获得的权能自然只能是这些私权权能。权利人无权将其不具有的权能移转给他人。这是法律领域一个基本的判断。既然空域所有权人对 的形式,其实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原因正是前文所述的,不动产的租赁名为租赁,实际上宜被承认为物权。这种租赁权既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这也是物权的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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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建造人可以遵循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而取得所有权。[19]其三,赋予其所有权可以有效对抗行政权力的任意干涉,对抗违反程序或实体规定的公权力行使。[ 明确了建造人享有占有权,但是,其究竟是无权占有人还是有权占有人,并没有明确。这难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笔者赞同不动产所有权说,理由在于: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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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丧失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因此通过预告登记使债权以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任何违反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变动都是无效的,从而使债权的请求权得以保全。二是顺位保证的作用。为了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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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加以限制,此一限制来源于日尔曼法上占有与权利合一之Gewere观念,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之效力,亦因之减弱。由此可见,日尔 取得制度有如下一些缺陷: 1、适用范围狭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是各国物权立法之通例。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尔曼法的Gewere之动产占有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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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它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 基本功能不协调。善意取得制度的首要缺陷在于它背离物权公示原则,否定了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在物权变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建立的物权,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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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在特殊情况下,违法行为也产生绝对法律关系。例如,无论是对他人之物的善意无权占有,还是恶意无权占有,都处于非法状态,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占有的 世性来说,是他人不得侵犯的权利,就其优先受偿权来说,是相对权、对人权效力的扩张。抵押权分为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我国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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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由于此种土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程序;其二,初次登记自由,其后登记进入强制状态,即任何不动产经申请第一次登记后,其不动产物权转移和变更,不经登记无效;其三,登记具有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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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色彩。考虑到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理,无权占有是消极事实,原告不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抗辩其为有权占有,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10] 问题在于,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09。 [2]《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3]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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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建造人享有占有权,但是,其究竟是无权占有人还是有权占有人,并没有明确。这难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笔者赞同不动产所有权说,理由在于:第一 有效设立。(三)违章建筑与物权请求权广义的物权请求权包括狭义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狭义的物权请求权,仅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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