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为重要。 与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特点相比,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更为突出,其股东之间往往具有血缘或朋友关系,大家共同出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共负盈亏,此与 也不能退的奇怪现象,而此种情况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偶然,与其股东难以出售持股、股权转让受限等退出机制不完善有重大关系。 在上市公司中,对公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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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继承人与死亡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对继承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而言,此种出资继受都是对价转让。尽管此种投资份额让渡的方式比较 的其他任何人继续维持运行。如果公司在这些条件下继续运行,则受益人所获得的公司股权价值作为继承财产。”概括起来,该法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即章程可以规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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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第三人而引起了股权转让纠纷。 3、第三人与显名股东之间财产保全或执行纠纷,隐名股东提出保全或执行异议。 4、第三人向隐 成立后,则属于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有权向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或填补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隐名股东存在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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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股东资格在取得的过程中,将产生各种不同的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包括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 1、处理隐名出资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要具体问题分析。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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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19]因此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拍卖法,重新安排对我国司法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目前主要提出如下三种方案。 第一种认为从《公司法 管理,避免外部人员参与甚至控制公司,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进而陷入公司僵局;二是维护转让股东的财产利益,使转让股权价值最大化。而司法拍卖又不同于一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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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返还出资,而有限公司法第30条仅规定不得向股东支付维持资本所必需的财产,两者关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给付关系不同。[11] 4.日本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日 原股东转让,可不受任何限制。可如果是这样,公司董事就可将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特定股东从而维持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这显然不妥。笔者认为,公司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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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 ;二审中法院提议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但遭拒绝。最后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公司股东之间积怨已久,矛盾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得到根本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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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性的特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时,持有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资本的10%以上份额的社员,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对于有限公司出现僵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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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没有任何异议。问题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往往仅仅限于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并没有从外商投资政策的角度考虑一些特殊的问题,也没有从 法院的判决或仲裁的裁决都没有权利剥夺合营企业股东这种权利。行政机关当然也不能因为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作出股权转让的规定,就可以不顾其他合营者的意见,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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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确认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基本上采取了“内外有别” 的双重标准,即股东之间关于股东资格的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新《公司法》第33条对此 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要求的过错。第四种观点认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情况下因为出资补资义务与股东身份密切相连,应先由受让人在明知出资瑕疵情形下承担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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