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救济和纠错程序,其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判,不像一、二审程序的启动那么容易,采取在判决生效以后通过提供新的证据启动再审的方式赢得诉讼,不仅风险巨大 发现真理的过程。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我们将启动再审程序,实现实体的公正。 二、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新证据对民事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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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辩能力,积极采取诉辩方式,注意围绕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一事一举证一质疑一确认的方法进行庭审调查。在质证过程中,认真听证、审查判断、 在这里,笔者就案件再审和审判监督庭职能的改革谈一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 关于案件再审改革的有关问题。 再审的改革,实质上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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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决争议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调解结果都要做到事清责明。同时,如果所有的调解协议只要一经达成就具有判决裁定相同的效力,当事人选择调解时就会持非常谨慎的 ,诉讼调解书就会变成一纸欠条,不从知晓债务的原因,也不能知道是否有欺诈、胁迫、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甚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对调解案件再审的两种法定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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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上的诉累,这对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无疑形成了巨大威胁,对其来说显然是不 公平的。退一步说如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可以无次数以限制地再审,势必使 无疑形成了巨大威胁。 (五)申请再审的事由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再审事由是引起再审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再审条件方面作了极为宽泛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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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权利,他们仍然享有申诉权。(一)当事人有权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在未作出是否进行再审的裁定前,若当事人撤回申请,是否准许? 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民事纠纷未经合法审判也不能作出最终结论。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再审的案件,维持原审裁判的还是 占有相当比例的。另一方面,实事求是是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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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再审。这规定将违反程序的行为与裁判的实体后果联系起来,且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应予补充。大陆法系对因裁判违背程度公正之基本原则引发再审的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诉。在大陆法系国家,再审程序是由再审之诉引起的,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是启动再审的惟一途径。德国、法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均是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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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改革。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体现的是职权主义模式启动再审,第179条体现的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启动再审。第177条规定启动再审的事由是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启动再审的事由是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裁定。令人不解的是,何为确有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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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86%,2004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85.41%;而涉法申诉、上访案件也在 纠正。本案可裁定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中止审理,待另一案件有了再审结果时再继续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一事不再理;不能因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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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原告恶意撤诉的做法不尽相同:英国、美国等国家中,有的规定原告不得就同一请求作为再行起诉条件,即将原告再行起诉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 再审。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的途径,那么检察抗诉监督,发动再审就没有必要了。[18]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参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必然有利于一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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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一条权利救济的途径。再审的提起应有严格的限制,以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在《民事诉讼法》之外还要 问题上的选择权、处分权及质证的权利。 对于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不愿到受移送法院继续诉讼并申请撤诉的,可以裁定准许。对于那些与管辖权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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