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案件,开庭审理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没有可能。例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就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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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的事实理由。即使要求有理由,这种理由也是一种以当事人主观判断为转移的理由,法院在启动一审或二审程序时,并不对这些理由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与此不同 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10] 2、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根据再审纠错的基本目的,应当提起再审,原则上构成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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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机关只能针对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提出这一限制的理由是:第一,一般而言,对错案的界定往往从事实认定 规定的不够具体。从立法的精神可归纳出以下几项裁判发生错误可以进行再审:法院一审、二审生效判决;不予受理及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的调解书。 就民事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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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被扭曲,司法权威就会受到影响。 笔者认为应规范上诉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标准:(一)案件定性错误的,或适用法律错误的,直接改判;(二)责任划分明显不公或超过法定范围的,如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为主次责任,但原审判决却判决双方平分责任,甚至主责任人承担责任不到50%,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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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不会不顾结果的正确与否而顺从于当事人请求的拘束,即便二审中受到了声明的拘束,声明外的错误也将在再审中得到重新评价。这对于直接约束裁判内容的不利益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用语弹性很大,发动再审的事由过于任意。从再审的对象来看,我国的再审既对事实又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审理。而别的国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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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观念之冲突。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当前我国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冲突 (一)当前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仍有存在的合理空间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的境地。进而言之,即使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误,但一方当事人未就此错误或未就全部错误提起上诉时,也应该如此对待,否则二审法院的职权就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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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个别案件因一、二审在适用法律程序上存在问题,说理不透彻不充分甚至不说理,或说理部分与判决结果不一致,导致当事人知其然而不知其 不同的意见,当事人也是徒呼奈何;至于说第三项规定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错误,一般来说法律的适用是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既然事实的认定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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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第六十一条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审判程序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赔偿不适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三)原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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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难度小,发生裁判错误的可能性不大,社会对法院也未施加额外的压力,因此法院无论采用调解还是判决,在错误成本和伦理成本上 的是二审终审制,因此上诉审法院即为终审法院,二审判决的错误成本小。其次,二审法院,尤其是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级别较高,如果案件涉及的利益主体尚无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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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观念之冲突。 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当前我国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冲突 (一)当前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仍有存在的合理空间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的境地。进而言之,即使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误,但一方当事人未就此错误或未就全部错误提起上诉时,也应该如此对待,否则二审法院的职权就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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