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混淆。应结合以下三点加以区分:(1)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仅适用时效取得制度;(2)第三人为恶意的,仅适用时效取得制度;(3)标的物为脱离物的, 人为权利人,从而以此来证明自己是善意,至于真实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可不用多加考虑,而且其他人亦可以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因此,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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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权利人,从而以此来证明自己是善意,至于真实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可不用多加考虑,而且其他人亦可以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中 画蛇添足。有人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91条至第893条是有关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规定,这也是一种错误的理解。这几条规定实质上也是放在土地权利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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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合法性推定效力,根据该推定效力,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占有的表征,而与不动产登记名义人或动产占有人为 。如果原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事先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而转让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则原权利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侵权责任。转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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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依据以手护手原则取得物权所有权,是原权利人由于丧失对物的占有导致对其物的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在此也无须考察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由此可见, 合法的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合法性推定效力,根据该推定效力,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表征,而与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时,纵使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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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混淆。应结合以下三点加以区分:(1)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仅适用时效取得制度;(2)第三人为恶意的,仅适用时效取得制度;(3)标的物为脱离物的, 人为权利人,从而以此来证明自己是善意,至于真实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可不用多加考虑,而且其他人亦可以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因此,善意取得制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81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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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抵押权质押权。 [180]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权人权利而转移自己的动产的所有权给债权人、自己保留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由债权人根据 不但是任何个人而且是整个人类存在的基础,每个人的最必需之物皆为不动产,所以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愿意出让其不动产的。因此立法者在民法典中是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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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混淆。应结合以下三点加以区分:(1)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仅适用时效取得制度;(2)第三人为恶意的,仅适用时效取得制度;(3)标的物为脱离物的, 人为权利人,从而以此来证明自己是善意,至于真实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可不用多加考虑,而且其他人亦可以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因此,善意取得制度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703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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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相反证明,则推定为绝对权利本身。当然,就不动产而言,是建立在“以实质审查权的国度”。[28]至于动产,各国都赋予动产占有以公信力,在于为 订物权法(民法讲义Ⅱ)》,P245。转引 王茵 P77 ) [31]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商务印书馆,2004年3月版, P78。 [32]王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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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所有权。(2)尽管目前立法坚持着用益物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的基本原则,但这种观点实际上仅是东方国家的做法。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动产可以成为人役权 现象。对第三人来说,他只能相信占有的事实而不能相信其他。所以,交付对第三人来讲都是正确的,这就是所谓权利的正确性推定规则。参见孙宪忠:《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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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属私法的范畴,私法上有一条重要的权利推定原则: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依此原则,除了《票据法》上 的方法,是为各国通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系借助登记的公信力原则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20].这与采纳占有的公信力原则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距甚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5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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