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并非都由法律调整。两要素说是从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的角度阐述法律关系要素的。 三要素说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85]此说已成为 在优先效力或物上请求权之中,不必另列,以免画蛇添足。 [194]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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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将所谓非典型担保排除在实定法之外,作为所谓事实上的习惯法交给判例处理,似乎应该是最为理性的选择。如果考虑到担保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毋宁说,在 让与担保设定与否,故不具有赋予其公信力之前提。[38]因此处的登记仅是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仅具有效力转换作用,属于形式登记主义。况且还面临如何与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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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条规定所体现的正是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的效力区分原则(又称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的区分原则 没有明确代位权,值得弥补)。物权法中未明确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不等于司法解释中不得对此作出肯定的解释。 第五,《物权法》中未规定共同抵押、固定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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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权人之间或者优先权人与其他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在效力上,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不动产 特殊的社会利益给予优先保护,合理界定相互间有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以保证权利体系的平衡,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因此,以公平为要,当属理所当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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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之尊重和债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关系。(注: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127.)但主债权转让之效力之所以不受保证人与债权人 内容在买卖之标的债权,具有权利瑕疵时,则出卖人即为未依正当方法,履行其合同项下之义务,买受人得依关于违约责任之规定,行使其权利,买受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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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诉讼实践中, 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2)特定担保合同的特殊要件 不同的担保合同有不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条件是否成就关系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7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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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权人之间或者优先权人与其他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在效力上,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不动产 特殊的社会利益给予优先保护,合理界定相互间有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以保证权利体系的平衡,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因此,以公平为要,当属理所当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1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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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担保人的责任,在适用上要严格把握债权人无过错的成立要件。[19]实际上,依照我国《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 个人的问题,可分别说明如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登记公示。提供担保的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因为登记的公示,使得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将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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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至物之所在,直接行使其支配其物的权利。物权的追及效力,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物权人与物权标的物之间的支配关系:无论占有标的物的人与物权人有 此种情形,一般理论将之解释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而在契约理论上,则认为甲、乙之间的借用合同原为有效,但在甲将借用物除卖给他人时,其丧失对物的支配权,故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2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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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上的回复原状。在一经“返还财产”便可达到使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回复到未订立合同时的状态的情况下,恢复原状就表现为返还财产,于此场合,从结果的 合同权利的行使,有的属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有的是担保权消灭时的担保物返还请求权,有的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和合同终止时的返还请求权竞合,有的与恢复原状(回复原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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