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3]其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综合论。不少学者在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时,并不单独强调 ,一物一权主义为物权法学说上的归纳,目的仅在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之间的关系:其一,物权标的的独立性决定了一物之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故只有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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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损失应当如何进行补救?我认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才能要求债务人另外提供担保或者以转让所得合理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由于抵押权本身属于物权,而以转让 许多学者大多认为,在没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合同仍然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关于动产抵押权与法定留置权的关系在法律上经常发生竞和问题,这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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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法。这样有可能会掩盖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会造成债务人信用可靠的假象。在设立动产让与担保的情况下,设立人与债权人之间常常存在一种通谋的行为, ,其最重要区别在于,优先权不是在债权人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成立,而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为求得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法律作为例外加以规定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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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产生根本性矛盾。因为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就无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可言。[9]笔者认为,这一认识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合同法》第150-152条 有所不同。 比如在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时,就存在一个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在发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下,无权处分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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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属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样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 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时,就存在一个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在发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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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与他人,债务也不得由他人承担。 [4]这主要是因为罗马人视债发生在当事人身体之间的关系,该种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从整体来看未脱离人身责任的范围,其 的作用决定的。对于质押合同而言,通知的作用在于决定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或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通知没有在质权设定时进行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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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发生冲突。上述问题也均与优先权的效力相关,在此一并简作说明。[8] (一)优先权之间的顺序 在同一标的物上因不同的事由而成立数个优先权时,即发生各 否则,不能优先于其他有担保的债权人。[12]我国学者的主张,与此略同。 (四)优先权与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当债务人的财产被第三人取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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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从权利,其成立与债务的产生、履行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合同为有效的双务合同;②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对方造成了损害。允许受害人提起诉讼,也可以迅速了结他们之间的纠纷[34].还如英国学者猜图(Treitel)所指出的,预期违约制度至少有以下两个优点:首先,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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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金额,本息计算方式和出借日期等均约定不明,则法院应结合争议双方之间的关系及收付款项的用途、流转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间多为 订立担保合同时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间代理关系的,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合同只约束受托人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效力及于委托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就登记在对方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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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以下)与合同严守原则之间的关系,接近于债权让与和合同严守原则之间的关系,只是新债务人在诚信、履行能力方面弱于原债务人 最大限度地缔约自由,而且他们自由自愿地签订的合同应当被看作是神圣的,并应由法院予以执行。自由意志的展现使合同成立,法律对此予以认可和保护,其表现之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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