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规定了抵押权人、质权人以及留置权人有权收取担保物的孳息,孳息应该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在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仅仅《合同法》第163条直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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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立,不能影响成立在前,具有完全效力之质权,其理由在于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仅能向后发生。⑼ 笔者赞同王泽鉴先生的结论,但 版,第242,243,244,245,245,242页 ⑽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⑾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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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时效取得”与“取得时效”是同一概念(如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写道:“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笔者 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3页;曹诗权、陈小君:《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5期)(3)法律效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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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均为各自独立的物权,分别依照法律行为予以处分,在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上是允许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人的分离,并不影响建筑物 动产的经营管理权、对他人财产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等。基于不动产物权或者动产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也构成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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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认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立,“不能影响成立在前,具有完全效力之质权”,其理由在于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仅能向后发生”。⑼笔者赞同王泽鉴先生的结论,但 ,第242,243,244,245,245,242页⑽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⑾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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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应当继续肯定的。就我国来说,不动产不构成无主物,即无主物只有动产一类。不过在物权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允许先占的无主物的范围。一旦所有而经抛弃的动产, 或出质等。此种情况下,拾得人自应负上述第一种情形的责任,但是对于受让人或质权人则应依民法善意或恶意受让、出质来决定,保护善意受让人和质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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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相对人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比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日本民法典》对物权法定主义作出了明文规定:“除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创设 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纵使这种公示与实质权利不相符合。物权法上建立了这样的规则,在公开交易场所,动产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所有权人。这样,在公开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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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采登记对抗主义,故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动产质权的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的占有,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的权利,质权 来。论善意取得制度[J]. 安徽大学学报,2001,(5)90-93. [9] 史尚宽。物权法论[M].1987年版,513. [10]罗思荣、梅瑞琦。论不动产善意取得[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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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当怎样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温情脉脉立法主义?严格惩罚主义? 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于其中,这不成问题。问题在于应当怎样规定之。考 三,抵押权的证券化原则。证券化原则,即把抵押权附丽于证券之上,视作独立的动产,并依有价证券的规则确保其流通的原则。德国民法典的抵押证券、土地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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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基本沿用了罗马法的作法,以土地为中心,构建抵押权制度。动产只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而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2114 是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及效力方面的问题,也制约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但是这种局限性是可以通过一定方法缓和的。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应着力于完善已有的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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