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条使用了发现、确有这样的词汇,确有错误依然只能是一种主观判断,在再审程序起动之前,没有实质上的法律意义。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 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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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条使用了发 现、确有这样的词汇,确有错误依然只能是一种主观判断,在再审程序起动之前,没有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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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检察院抗诉再审。民事诉讼法第 公权力不当干预当事人私权利的保障。 注释: ①张卫平:《探索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②中村英朗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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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我国实行是二审终审制度,一 庭审理;应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由立案庭制作交办函,由庭长审批后,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抗诉案件,由立案庭制作通知报分管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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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代表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时,往往容易使对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产生对抗情绪。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抗诉,几乎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 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就可能多次提起再审。实际上已经有一个案件再审过12次。这种翻烧饼似的再审正在自毁我们的司法权威。一些因二审‘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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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不得再审。如离婚判决的人身关系、承包合同的解除以及再审将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这些案件的再审都应该予以限制,以阻却该类案件再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 检察院等机关依职权主动提起的再审或抗诉也应规定期限,且也宜以二年为限。其二,应当规定再审程序的审限。民诉法对民事再审案件从立案审查到最终判决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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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2、赋予检察院民事抗诉的任意权把公权转化为私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只要抗诉合乎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必须再审,同时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也必须中止 现行《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仍然过于模糊,新证据的认定和调解案件再审启动两个难点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阻却了权利实现的进程。1、关于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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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不公的危害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法律、对党和政府的信仰,因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是对正义源头活水的玷污,若不及时清源,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在这种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5条规定出庭的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但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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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无一例外是源于民事权利应由当事人自治,司法机关没有理由依职权横加干涉,这一论断相对于民事再审案件来说无疑是站得住脚的。然而,行政诉讼制度则不尽然,行政诉讼案件 、申诉权为前提,如果这一前提不存在,那么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抗诉。总之,在行政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意志从根本上讲来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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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公正,功能应当定位于保障性、救济性地位[3]. 吴英姿等(2015)认为民事抗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个渠道,目标要服从于民事诉讼公正解决纠纷的目的,功能定位要与 ,且均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之不能归错于原审法院的事由. 但是,新证据之再审事由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错必纠、全面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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