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种意见,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 《担保法解释》第55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惟不得影响在先设立的抵押权的效力。但是依据《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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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抵押权的顺位排序问题进行了规定,均以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但对于登记的效力,则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之分。如《瑞士民法典》就采用了登记要件 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由于抵押权的成立需要登记,而质权仅以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这一解释就防止了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设定虚假质权以逃避实现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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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基本概念,对理解抵押物所有权保险与抵押权保险的关系,十分必要。抵押物是附着所有权和抵押权的实物载体,但并非所有权或抵押权所体现的利益本身。所有权利益之保险, 又好象是抵押人以自己的所有权利益设定的保险,而包含着对抵押权利益的保障;但将抵押权人因抵押物所有人的保险而获得保险金上的效力,认定为是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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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而丙又在乙之前完成了抵押权设定的本登记,当乙根据预告登记而做成本登记时,其本登记的顺位优先于丙,其效力视为在预告登记做成之时就已发生 就是信息成本。请参见盛洪著:《分工与交易》,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8页。 [34] 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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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说,一种是相对效力说⑥。绝对效力说认为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的顺位拥有独立的处置权,其权利源至于抵押权的独立性,因此,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后顺位的的 即只适用于质权、留置权同指向一个债务人的时候。我们知道物权制度的除公示原则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定,形式,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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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即可完成,《日本民法典》第176条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177条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 ,难道也是事实行为吗?显然荒谬!所以抵押权设定合同是为取得抵押权的合同,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法律按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效果意思,产生当事人取得抵押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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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实行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也就根本谈不上协议以何种方式实行抵押权了。对于第一种情形,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目的相合。德国、日本实务上发展起来的让与担保制度,旨在规避法定的繁杂的设定和实行方式,降低担保交易成本。其中,让与担保在实行途径上多采自力救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31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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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抵押权的顺位排序问题进行了规定,均以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但对于登记的效力,则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之分。如《瑞士民法典》就采用了登记要件 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由于抵押权的成立需要登记,而质权仅以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这一解释就防止了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设定虚假质权以逃避实现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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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基本概念,对理解抵押物所有权保险与抵押权保险的关系,十分必要。抵押物是附着所有权和抵押权的实物载体,但并非所有权或抵押权所体现的利益本身。所有权利益之保险, 又好象是抵押人以自己的所有权利益设定的保险,而包含着对抵押权利益的保障;但将抵押权人因抵押物所有人的保险而获得保险金上的效力,认定为是所有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33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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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的时间点设置为抵押合同成立之前,反倒没有什么道理,因为只要没有登记,租赁权就能对抗抵押权,抵押合同其实对租赁权的优先效力不产生实质影响,实 可以在设定登记物权后再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移转占有的动产物权的设定在先为由,对抗登记物权,[13]故而,在同一物上既有登记抵押权也有质权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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