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落实。由于行政案件通过协调达成的协议无法像民事审判一样,用调解书的形式将协议的内容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因而和解协议主要靠各方自觉履行,目前 ,对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坚持不撤诉或撤回再审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诉讼,并在裁定理由部分载明和解协议的内容,明确原裁判意见不再执行。[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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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有过失,否则,即便是出现了损害后果也不能惩罚违法者。但对当事人救济与对违法者制裁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受到了侵害,救济就应当发生,至于违法者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时,对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以上两个法条具体规定了原审人民法院在违反法定程序的四种情形下应承担裁定撤销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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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英美民事诉讼体制可以定位于绝对当事人主义 这一坐标点上,原苏联的民事诉讼体制可以定位于绝对职权主义的坐标点上。因为这两种体制分别代表了这两种倾向的 。又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尽管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和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然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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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行陈述和发表意见;对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抗诉,并有权终止其执行。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检察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地位 ,终结了民事抗诉制度并未为我国的审判监督和再审制度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我国的民事再审乃至整个审判监督制度,不进行一次彻底的矫治是很难与法治时代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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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 ,也必然造成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此外,检察机关抗诉出庭的身份、调查取证的权力、抗诉与申诉及申请再审的关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妥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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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的认定不管当事人有无相反证据则不应认可;对于其他性质的生效判决中所确认的事实则不应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过应允许这些判决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最近 意见第八条规定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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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另一方面按照现有机制判案,很多案件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于是行政诉讼中一直处于悄悄进行的调解受到了公开的厚爱。虽然这种厚爱是通过所谓的寻找 ,二审和再审期间也可能出现,如果单纯强调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而不允许撤诉,不利于实现化解行政争议、彻底解决纠纷之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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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而非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来看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所 有错误。因此,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是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二、发现和确认再审事由的程序及其处理 (一)程序模式 实务中,有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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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判决的实体内容没有错,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应当裁定再审。再审以后,法院即使发现原判决没有错,也不能维持原判决,而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 1款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规定为申请再审的第10项法定事由。该项法定事由牵涉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基本权利,即听审请求权。辩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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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该申诉只不过是法院、检察院发现 年我国在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尽管规定不尽完善,但这一程序的确立使得这一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规定的发动再审的方式在我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96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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