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这一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谓第三人异议期,是指他在法律地位尚处不确定状态时行使抗辩权的期间,此时就要求其履行义务,既有失法律的严谨性, 设立有债的担保制度、违约责任制度及债的保全制度,分别从事前保障、事后保障和自然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等多方面予以规定,均把确保债权实现、保护交易安全放在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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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而转移到第三人身上,第三人因此获得了代位求偿权,但其代位求偿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数额。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 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债权诉讼时效消灭的影响。在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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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非一个法律部门能够圆满调整,公法债权在本质上并不排斥私法的调整,并且运用私法方法(如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或者采取保全程序)对公法债权的 特别优先权,并且由特别优先权吸收留置权,使留置权成为特别优先权中的一项权能。因为按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当然可以成立特别优先权,同时,特别优先权又不限于此,显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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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依此规定行使代位权时,存在两个债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从第一个债的关系角度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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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人的物权保护措施来防范风险和实施救济,也可以采取诸如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全的措施保护债权,质押登记本身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质权人应密切 的需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但根据物权法第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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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连带债务人关系,德国法上认为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应当移转于使债权人受清偿的人,[13]614荷兰法除了通过代位权,还通过不当得利来解释 责任制度都存在对不具有赔偿能力的连带责任人份额的特殊处理方案的原因。 (三)分摊请求权的行使前提与时效期间 对于分摊请求权的行使是否以债务人清偿超过其自己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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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几乎与普通债权人没有区别。[[[]苗佳.一般债权质权制度研究[N].西政硕士论文,2007年4月.]]此时,根本无法体现普通债权质权作为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性。综 的情况下,则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质权人可代出质人之位行使权利,从而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入质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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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值得推敲。本人认为,基于共同担保的原理和维护各担保人利益衡平的考虑,应当承认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的代位权;其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 规则可准用于权利质权或者可为其制度设计之参照。 4.关于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有无诉讼时效适用的问题。据权威解释,由于《物权法》中已经规定了出质人和留置权关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78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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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等情形时提供给债权人的债权救济手段。《物权法》将行使物上代位权的前提界定为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时,将代位物的范围界定为保险金、赔偿金或 受人涤除制度的规定,充分考虑到船舶买受人的利益,将受让人代位清偿作为消灭抵押的除外条件。 4.在船舶抵押登记方面,依相关观点,应将登记对抗主体第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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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定选择权丧失之事由而产生。②现代各国继承法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基本是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即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继承人可以为限定继承或无限继承之选择,如 或存有遗产的第三人为被告应是不二选择。当然,以存有遗产的第三人为被告,笔者认为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问题,容后文再叙。 (二)法院应指定继承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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