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罪中多有规定,对后世影响巨大。[2]研究《唐律》对于我们学习、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一步给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发挥着重要作用。《唐律》及其《疏议》中 一章,而生杀相殊之说[9]。唐代学者长孙无忌等,在总结前朝,特别是在总结汉律、晋律的立法、司法以及注律经验的基础上,对《唐律》中的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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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转向了对中国晚清时期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研究。美国学者黄宗智(PhillipC、C、Huang)在考察了清代司法体制的同时,提出了中华帝国晚期第三领域 3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出版,第661页。 [4] 参见拙文《关于唐代水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国史研究》【韩国】第41辑,200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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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的作用,也就是强调统治者应诱导人们向善,而善体现在社会政治制度上就是要落实仁政。唐代的韩愈明确提出以仁、义、礼、智、信五常为善恶标准,力图 侵犯人权。然而,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只是理论上的一厢情愿。圣明的君主和贤良的司法人员总是可遇而不可求。寥若晨星的清官或许可以恩泽一时一地,但其廉洁和英明最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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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特别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措施,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解除当事人的疑虑,防止和消除个别审判人员及其他 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我国唐代就开始实行审判官回避制度,规定审判官吏与被审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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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在各级人大普遍地建立日常性工作问责制度,除书面询问和质询外,要求各个政府部门厅局、司法机关包括重要企事业单位的首要领导,经常性地(如每两个月一 。参阅: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11-17页,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15]中国历史上的秦、汉、唐代分别实行过井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历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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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监督职能。在明清以前,由于言、谏分立,两个系统分别行使不同的立法监督职能。如唐代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7]宋时御史台有检法官 无所不监。[9]鸦片战争后,中国借鉴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开始构建近代司法制度,检察制度应运而生。随着各级检察机构的设立,其职权也随之逐渐确定,主要体现在《大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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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12] 唐代法律制度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发展阶段,奠定了后世法律制度的基石。唐律对平民抓捕罪犯有严格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及拘留相提并论,统称为刑事强制措施。 (三)扭送之特征 在考察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轨迹后,有学者认为,吸收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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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就是调解争讼。唐代的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而到了宋代,行政调解制度则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当然当时的行政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较间接,该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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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而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6) 到唐代,《唐律疏议》确立了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其相容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已经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确立证人免证权将从整体上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消除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冲突的尴尬,为我国人权建设添砖加瓦。 备 注: (1)参见陈卫东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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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就是调解争讼。唐代的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而到了宋代,行政调解制度则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当然当时的行政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较间接,该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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