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型。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原告将自己的摩托车交于维修部修理,约定 中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具有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即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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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专门规定不可抗力,而是在债务不履行的后果规定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免责。《德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债的关系成立后产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制定《合同法》时,对合同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在即将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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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销权人未有撤销行为,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3)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 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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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对价或原因。第三人既没有参与缔约, 也没有提供对价, 其权利就不能被视为合同权利。相反, 如果从纯粹形式的角度考虑, 即第三人权利产生于一个 的观点。任何权利, 不论是法律权利还是衡平权利, 都含有另一个人的履行义务, 以及社会对不履行行为的制裁。因而, 法律或衡平权利的区分事实上只具有程序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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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人模式的构造存在一个特殊的规范假设: 授予第三人权利对其明显没有产生不利后果, 相反, 他可能乐意得到拟给予他的利益。[4]从这个假设出发, 取得权利 合同利益得到了充分满足, 这是英美法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不违反对价原则的根本原因, 尽管它的确减弱了该原则的重要性。[10]对于受约人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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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的并存 笔者认为,由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仅仅承认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存是不够的,法律应分别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才能 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首先,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虚拟的利益损失,因为这种利益往往需要债权人对合同履行的标的物进一步经营,而因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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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和它人的合法权益。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当事人遇到非因当事人原因造成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不公现象,为了避免不公现象的产生 ,形成明显的不公平。 以上四个条件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才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产生法律效力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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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不能作扩张的解释。 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后,对于剩余部分债务的履行,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或不履行,将产生一个法解释上的问题:债务人的行为属于 部分履行的情况中,究竟是针对剩余部分的债务的根本违反,还是针对从整体而言的合同义务的根本违反呢? 在这些问题上,采用整体性判断的原则显然是一种更加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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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这些法令将产生同样的判决。果真如此,则合同形式之证据目的则不免大打折扣,此系《反欺诈法》自颁布以来即广受争议并最终被废止的原因之一。 其二, 形式要件规则应予放弃。[61] 在英国,衡平法院创立的部分履行理论使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不能执行的规则被遏制。部分履行理论确认,因其按其他当事人的允诺而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9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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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这些法令将产生同样的判决。果真如此,则合同形式之证据目的则不免大打折扣,此系《反欺诈法》自颁布以来即广受争议并最终被废止的原因之一。 其二, 形式要件规则应予放弃。[61] 在英国,衡平法院创立的部分履行理论使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不能执行的规则被遏制。部分履行理论确认,因其按其他当事人的允诺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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