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办案人员事前既已了解案情,就有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成为案件的证人。在同一案件中,既作证人又作侦查人员,就容易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利于客观 规定,为此笔者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第一次延长是否合法,但对于约百分之九十的第二次延长,笔者认为有相当一部分是欠妥的。例如,有些案件为一人犯罪,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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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进行。”据此,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外,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从而把司法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了司法的 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和审判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时,或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时,可通知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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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反复要求重新办理,完全无视判决的稳定性。至于人大进行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情形,则彻底背弃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规定的 方面,各级人大的确任重道远。(5)人大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而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的改革思路。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不能以个案监督为主,这是司法独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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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弱化干预,强化透明度,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14]这,便是民事审判改革追求的 之需。第一,它缺乏作证主体的规范性条件。例如,儿童能否作为证人?多少岁的儿童对任何问题不能作证?有特殊身份的人能否作证?(如当事人亲属,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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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书面、电话,请人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其到庭。被告到庭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并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当即审理、当即调解和裁判。被告不能当即到庭,到庭后不 的证据,应经对方辨认、质证。16、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独任法官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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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能力很弱,往往没有律师代理诉讼,如果小额诉讼也完全实行辩论主义,有可能使得当事人该胜诉的不能胜诉,无法实现司法公正,而且,有可能造成诉讼的 有关事实。 (三)公开原则之变通 通常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审判,允许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案件的审理情况。审判公开有助于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审判公开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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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时间到庭,召集他们一并交代权利义务、解释回避等程序知识;后开庭的人可以旁听前面的庭审。这样当事人很快适应了,开庭时就很配合,效率比较高。晚上 。 时代发展、社会转型、立法滞后、理论积累等等当然可以论证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但仅从必要性不能直接推导出修法时机成熟。在上述背景下修改民事诉讼法,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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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虑,非讼程序一般不采用公开主义。例如,《日本非讼案件程序法》第13条规定:审问非公开进行。但法院认为适当的人,可以允许旁听。[8]《法国新民事 ]我国台湾的非讼事件法第34条规定:讯问关系人、证人或鉴定人,不公开之。但法院认为适当时得许旁听。[11] (四)国家干预主义 所谓国家干预主义,是指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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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初衷。因此从观念上正视民事质证制度,并从理论上进行深人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难笔录等七种证据材料。其理由为:第一,如前所述,证据材料非经质证程序,但不能上升为认定案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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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嫌疑人一起对发案单位进行过安全检查和执法的人; 四是其他与犯罪嫌疑人发生过工作联系的人, 如犯罪嫌疑人的领导、下级等。从侦查情势上看, 这些人 收集证据、证明要求和侦查终结仍然存在有较大差异, 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和决定立案、公诉的证据。 作者杨书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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