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态是通过刑法总则条款规定而获得处罚根据的。(21) 刘之雄教授认为,对于需要处罚的未遂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以既遂为标本规定基本法定刑,但对于基本 》2009年第2期。 (22)参见刘之雄:《刑法分则中罪状模式的比较分析和立法完善兼与既遂模式论者商榷》,《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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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的!值班民警对某乙进行讯问后认为某乙不构成抢劫罪而将其释放。这里某甲虽然没有捏造某乙抢劫的具体事实,如抢劫的方法、数额等,但其捏造的事实使值班 。如果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但情节不严重的,则属于诬告陷害一般违法行为。 2.诬告陷害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既遂的标准,理论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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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 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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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起犯意作为分解继续行为与他行为之判断基础。⑺张明楷教授在论及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区别时,也主张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绑架勒索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即分别认定其成立绑架罪和抢劫罪,并实行数罪并罚。⑾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绑架勒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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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犯意作为分解继续行为与他行为之判断基础。[7]张明楷教授在论及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区别时,也主张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绑架勒索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即分别认定其成立绑架罪和抢劫罪,并实行数罪并罚。[11]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绑架勒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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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甲与乙的行为都无罪。 本来,行为无价值论应当认定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但是,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现在的行为无价值论一般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 死亡罪,并不只是预防此罪,完全也有利于预防故意杀人罪;处罚盗窃罪,也有利于预防抢劫罪;如此等等。此外,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对违法性进行事后判断,也只是指法官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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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甲与乙的行为都无罪。 本来,行为无价值论应当认定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但是,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现在的行为无价值论一般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 死亡罪,并不只是预防此罪,完全也有利于预防故意杀人罪;处罚盗窃罪,也有利于预防抢劫罪;如此等等。此外,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对违法性进行事后判断,也只是指法官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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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另一方面,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 数额多少、情节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利用其他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本文认为,如果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与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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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付诸实施,即暴力威胁和取财行为不具有时空的同一性。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侵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甲等人暴力威胁迫使丁写下1 行为人的侵害这一行为特征,如一前项所述,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甲应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数罪并罚。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笔者一点浅析,笔者初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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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视对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抢劫既遂与未遂)。另一方面,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 数额多少、情节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利用其他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本文认为,如果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与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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