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3页。),解决争讼所用的时间通常比判决少,如果能够在开庭前说服当事人达成 自行和解或申请和解,审判人员不再进行调解。? 调审分离意味着要对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乃至整个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改造,因而无论是在取得改革的共识上还是改革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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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严格依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程序草草了事,缺席审判被频频适用,不开庭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都带来困难。 再者,裁判公正以诉讼公正为 。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权不应当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力的行使自由相冲突。而且,应考虑到当事人自发地对法院的既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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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而导致大量混用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如起诉时按简易程序受理,却以普通程序开庭,或按普通程序受理,而依简易程序审理,或随意简化程序等,造成简易程序不 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判决的稳定性而言,上诉法院似乎也不宜采取过多的超职权行为。毕竟民事诉讼解决的是一种私人之间的争议,如果法官依职权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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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并以该自认之事实作为裁判的部分或者全部基础。否则,对诉讼效率和经济性的提高构成了影响,也和民事诉讼的私权本质背道而驰。 第二 的诸多问题无法处理。比如,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往往不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自认、法庭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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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发挥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就意味着案件经第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的民事案件,只有当事人在对二审裁判适用法律不服的才可上诉,由第三审法院不开庭进行法律审。如对认定事实不服,则只有在具有民诉法规定的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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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行为的界定等方面,法院的判断标准很不统一,实际做法往往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近年来,虽然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认识到诉讼标的问题的重要性,并展开 则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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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举证表现为一种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由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承担的,而不是法院承担的。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 生效判决,不能再行起诉的事实、驳回起诉的事实、延期开庭的事实等,应列入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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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介。 (一)西方国家实定法关于当事人制度的规定 西方国家民事诉讼中,诉讼基于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开始,只要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案件即系属于法院。 中于2001年3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经过诉状审查及庭前准备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谈话、交换证据,一审法院未经公开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63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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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介。 (一)西方国家实定法关于当事人制度的规定 西方国家民事诉讼中,诉讼基于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开始,只要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案件即系属于法院。 中于2001年3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经过诉状审查及庭前准备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谈话、交换证据,一审法院未经公开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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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只是重在维持审理的基本秩序,并且只能在当事人诉求的范围之内作出裁断;第二,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对案情是(至少应假定为)不了解的,他需要随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证据 :法院本于证据致某事项明显,谓之心证。法院之心证,只须为相对之真实,毋庸为绝对真实;盖关于民事诉讼之证据,断难如数理上之证据,使得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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