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较弱,当事人合法举证的方式不够完善,导致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尽可能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在向他人取证时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可能会违反 合法性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二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三是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4]另有学者认为,合法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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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出示,显然是着眼于控辩双方有准备的防御和辩论。可以认为,这是证据开示产生的直接动因,但证据开示的存在及其在两大法系的广泛认同,原因绝非仅限于此,这只是 前发现了新的证据,就应当及时向对方开示。开庭后,一方如有正当理由提出未经开示的证据,另一方有权要求延期审理,庭下开示,待进行必要的诉讼准备后,再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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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复核鉴定、重新鉴定或会同鉴定。对于证人证言,虽然诉讼法规定了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但也同时要求证人应该在证言上签字或盖章, 在于作为公文文书的单位证明材料所提供的事实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比如,前述检察人员为了使犯罪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而要求信访局出具的有违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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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其理论时期时,学者们普遍不接受在诉讼法学领域的存在契约。[3]学者均是以诉讼的公法性为理由排斥契约在公法领域的存在。但目前更多的学者均对诉讼上存在契约持 也有契约,无异于承认公法的规范可由个人的协议变更。如何解释这一悖论,同样是证据契约不可逃避的问题。但去解释这一悖论就暗含这样的意思,即证据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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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制度的普及和发展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推动力量。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证据制度的一次历史性进步。其进步意义体现在人类不再将案件 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与结果。”规定强调了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也强调审判人员应当遵循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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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57条第9项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的内容合法是证据被采信的起码要求,否则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 以是否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作为合法性标准,弥补了以往法律规范对取证手段规定上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行为,也起到了防止该手段滥用的效果。以利诱、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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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方保密的,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另外一方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这样一来,他们就不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抗辩理由,在庭审中易被动。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在一审中 它相应的运作基础。 (1) 在法律上建立举证时限制度,明确证据失权后果。 举证时限制度是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如果不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庭前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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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五种方法中除“身体及精神检查”因涉及相关人员人身权和隐私权,须具备正当理由并且由法院指定检查进行,故实质上为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畴外,其余四种 举证的“危险”,加强当事人的举证时效意识,我们认为可视实际情况规定:一是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则可立即休庭并向该方当事人发出限期补充举证通知书,告知补充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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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调动了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强调当事人举证、质证有利于在证据不足时当事人败诉得心服口服,抵制拉关系的不正之风。可见证据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一,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如德国的民诉法第390条规定:(1)证人并未提出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时,,而仍拒绝作证,可命证人负担因其拒绝而产生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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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可以说是用己知的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 ,有意隐瞒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就应当向他提出问题进行询问,以查明其陈述不清、不足,有意隐瞒之处或者矛盾之处,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9、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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