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享有的利益[3]。我们认为前者对姓名权的意义较之后者对姓名权的意义更明确,更易于接受和掌握。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具有 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0. [3]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M].台北:泽华彩色印刷工业公司,1984,46. [4]把他人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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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身权四大类民事权利,并以民事权利的概念作为这四种民事权利的共同上位概念。而第六章就是民事责任,紧随其后,其用意显然是要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第 这也是西方国家民法典所没有的。《民法通则》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是符合现代民法潮流的。 再次,《民法通则》将侵权的民事责任单独编排, 与前面第5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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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过失地不法侵害公共财产、公民个人和法人财产或人身权的法律工具, 作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或利益的重要法律形式, 在当今各国民事法律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 也是西方国家民法典所没有的。《民法通则》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是符合现代民法潮流的。 再次,《民法通则》将侵权的民事责任单独编排, 与前面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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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分析具体案件;而根据学者梁上上考证,喻敏撰写的《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 ;2.考察此利益由何产生;3.发现对于利益的保护存在两种相反的选择;4.假使采其中一种将导致何种后果。第二步是对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做利益衡量,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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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发挥,再复原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从公法的表现形式及权益外观上看,公法体现的是国家本位。(2)经济法与民法的法益目标与利益保护 个体利益的实现,把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享有的各种利益均规定为相应的权利形态,要么表现为人身权,主要指人格权;要么表现为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以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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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思的通知行为等。[8]既然我们可以将权利区分为财产权、人格权、人身权等,甚至再进一步将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而不再笼统地称为“权利”,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把使这些 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对于恶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无因性比善意取得唯一多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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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意义上说,不能认为役权是所有权分离的结果,在罗马法中,它的取得条件同所有权的取得条件一样,它对占有物的保护也类似于所有人而独立地采取“占有之 则不再预设效力高低,而采具体诉讼比较办法。注释:[①]有学者(如谢在全《民法物权论》P118,陈华彬《物权法原理》P195)认为所有权概念仅为历史之观念而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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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应承认受害者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6]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较早出版的民法著作中大多数作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只包括物之返还请求权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何偏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呢?难道说人身权不如物权重要?显然不是。所以,在行为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物权人遭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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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证券市场管制,来维护投资人利益、减少市场系统风险和确保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度等。从民法和合同法理论上讲,行为人实施了操纵市场行为,使善意投资人被 。而侵权行为法是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通过对民商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确定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领域中的行为范围和标准。故除了要操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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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是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概括规定,也是我国民法学者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存在着重大差异,适用不同的责任,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和对受害人的保护问题,所以,在出现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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