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的载体,应当无遗地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予以全程的展现。这也是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本质要求。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未能体现当事人平等原则,有的民事 在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判决的知情权;有的不能公开诉辨意见、举证和质证的要点及认证过程,整个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认证及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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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设定性,双方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其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更不能随意地处分行政职权;其次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公正,也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确保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的中立性和当事人的平等性。需要注意的是,公正有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的区分,也有其相对性,还要兼顾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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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诉讼风险从情理上很难讲得通。人民法院的这种只有权力而没有义务的职权在司法实践中还极易演化为法官进行恶意裁判的工具,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地影响司法公正。而 条更是规定了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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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由于无口供可供印证(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法官(陪审团)只有依据庭审过程中展示的证据进行认定,当辩方针对控方的指控进行反驳,针对控方出示的证据进行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从表面形式上看,这种推理论证的形式表现得不是很明显,更多的是法官的职权行为充斥其间。但如果我们从实质上去分析,二者在刑事诉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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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不举证则败诉,是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统一,举证时限则是在举证责任履行过程中,规定证据必须在何一诉讼阶段中提供出来 主义,修改后变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即设立准备性的口头辩论,加强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当事人应当在准备性的口头辩论期间提出证据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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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需要的证据,而当事人又未提供的,法官可依职权调取、提出鉴定。但这应当明确是法官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否则容易导致上下级法院理解不一而改变对案件 审前程序,导致一系列问题:在双方宣读诉状和答辩状后,法官难以当即确定争议焦点。庭审过程冗长,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多次开庭。从诉讼的流程看,目前缺少从立案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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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1]笔者认为,释明权是 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的一种诉讼指挥行为,法官实施这种诉讼行为的对象是当事人,其目的是引导 诉讼的有序进行 是倾向于将释明的性质作为法官的义务来规定的。 (三)法官释明权的价值 法官释明权有以下作用:(1)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社会正义。我国现阶段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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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自由心证之作用对象主要限于在证据调查过程中由当事人提出的和由法官依职权收集的各种证据,法官内心确信的基础不能建立在到案证据之外;而证据的 的制约性功能,即意味着受诉讼裁判影响的当事人及负有监督法官审理责任的特定机关对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或裁判结果中违反证据规则的行为或结论得以提出异议并有效地加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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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等。庭前阅卷着重于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已提交证据的审查归纳,此时法官只是形成感性认识。开庭审理虽是法官 公正,有无漏判,裁判主文是否有歧义等。由于将庭审小结考评作为法官能力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每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均能自觉地、有意识地根据规则的要求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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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适用法律,尤其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使法官的素质不需要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那样高。法官在开庭前大量接触证据和案件的事实材料,开庭过程中有拥有广泛的 、辩论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要在庭审中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必须具有较高的通过程序操作来达到认知真理性的能力。(3)在诉讼中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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