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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3.运输管制。《森林法》第37条规定,“从林区运出 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没有可以衡量的准则。因此目前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资金来源还主要是地方财政,主要补偿对象是林地补偿和劳务补偿,目前的补偿机制仅限于公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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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和受偿主体没有可以衡量的准则。因此目前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资金来源还主要是地方财政,主要补偿对象是林地补偿和劳务补偿,目前的补偿机制仅限于 ,2001,21(2):1-4。 [3]周伯煌,宣裕方,徐金锋.浙江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法律问题探讨[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5,22(1):109-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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