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票据是完全证券,是票据权利的象征,离开票据就无法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失去票据之占有,自然无法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为提示证券、缴回证券, 无权要求票据债务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善意取得人既然为票据权利人,持有票据,票据债务人不能因原持票人的失票,对抗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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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质权时,必须依法举证,证明自己取得票据权利的合法性,证明自己享有质权。 二、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在理论上把 有关规定是,行使质权需以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为前提。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票据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是否需要证明其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笔者认为:如果做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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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空白票据的补充记载权本应属于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票据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行为人可以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只有出票人已形成意思并将其意思 补全者,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持票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补记空白票据,否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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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权人并无实益,因为票据权利的内容就是到期由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记载的金额,并不存在类似一般民事债权的利息、股票持有人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孳息,所以,讨论 通过质押合同以及主债权到期未获实现的事实证明自己的权利,在质权实现的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质权人并不当然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也就不能行使追索权。这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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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票据的原因相分离,即无论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不影响已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 特征的反映。但《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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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相一致,即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否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产生约束力。票据行为同样也是意志行为,同样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但如果实际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 特别要求),故一概认定背书或再背书要受前行欠缺票据交付的票据行为的影响,并进而否定被背书人所取得票据权利的有效性,这对于善意受让人是相当不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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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从而按照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4.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票据上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就受到一定影响。持票人如果向变造之前 此情况下,风险只能由持票人承担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讲,让违法行为人的直接后手负担风险,有助于警示所有的取得票据之人,告诫他在接受他人转让的票据时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9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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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质权时,必须依法举证,证明自己取得票据权利的合法性,证明自己享有质权。 二、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在理论上把 有关规定是,行使质权需以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为前提。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票据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是否需要证明其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笔者认为:如果做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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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连续性这一表征可以免去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举证义务,但形式不连续的背书也不排除持票人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对 形式不连续进而导致银行作出拒绝付款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这也是原告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一大原因。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票款10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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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绝对不能加载。企业在接受票据结算时一定要审查清楚,以免后患。 (二)、票据背书的审查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 风险。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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