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照本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原则确定;未分主从犯的,财产刑数额参照本意见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原则确定。但财产刑总额 赔偿的;(五)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第四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第六十一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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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本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原则确定;未分主从犯的,财产刑数额参照本意见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原则确定。但财产刑总额 的; (五)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四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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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本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原则确定;未分主从犯的,财产刑数额参照本意见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原则确定。但财产刑总额 的; (五)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四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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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 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胁 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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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规定分别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5)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的,对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 3)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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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但分不清主从犯时如何处理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定罪量刑是较妥当的。 在此需要说明两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构成贪污罪。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国有性质单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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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各类犯罪人的作用来量刑,实现刑罚与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相适应。由于该说既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又遵循了 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25}(P.459){26}{27} 。 (2)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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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只要客观上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根据实际所起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直接定罪量刑就可以了。只有在涉及确定共犯罪名的问题时才有认真考虑谁是 依照实行犯的罪名确定。具体而言,非占有者教唆公司人员侵占公司财物的,非占有者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通常作为从犯处罚;公司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公共财物的,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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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决定说,作为一种功利性的规定,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便,但刑法中的主从犯的划分只对量刑有意义,不能作为定性的依据。此外,如果公司、企业人员与国家工作 可判死刑),对无身份之人(包括公司、企业人员)仍科通常之刑(如按盗窃罪、职务侵占罪量刑)。 总之,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总则中专门规定这一问题的定罪与量刑的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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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可见,《意见》关于商业贿赂共犯的前两项规定与《贪污侵占共 的实行犯,在定性上附随主犯身份的罪名,在量刑时以从犯论处。 司法实践中,较多商业贿赂共同犯罪表现为无法区分主从犯。例如,国有公司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与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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