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产生对抗效力。但是,公示并不能作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之依据。在某些公示的权利发生错误之场合,如果第三人根据登记簿判断权利 措施以确保出卖人可以获得切实清偿。[⑩] (一)不动产的留置权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获得对标的物的占有都是行使物权的重要前提。根据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因当事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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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Gewere。而如有关基于占有进行的权利推定、重叠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即时取得等制度,都是属于Gewere系谱的; 占有之下,占有者可主张自由保有不动产利益。依据不动产的性质而立即占有的权利。这种对不动产的占有就是根据日耳曼法中“Gewere”而来的,但是,它已经经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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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之间的选择。即,物权可否仅依当事人的意思即发生变动,抑或必须以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为要件。[3]进而,在意思主义之下,要考虑作为物权变动要件的“ 的意思(或者法律推定的意思)是合同生效即同时发生物权变动,那么物权已经变动,因此交付时出卖人不过是在返还所有物,同时在履行转移占有的义务,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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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session和日耳曼法上的Gewere.而如有关基于占有进行的权利推定、重叠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即时取得等制度,都 之下,占有者可主张自由保有不动产利益。依据不动产的性质而立即占有的权利。这种对不动产的占有就是根据日耳曼法中“Gewere”而来的,但是,它已经经过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8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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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权利外观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依据无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凡占有动产的人即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本文亦持权利外观说。首先,从制度渊源上看, ,第473页。笔者对此持不同见解,认为经实质审查而进行的登记具有公信力,与占有具有同一功能,因此对已登记的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见拙文:《不动产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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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为我国民法通则所采,因此无必要变更,应在物权法明文规定。也有人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而动产物权变动应采用对抗主义。我们认为,不动产 占有的公信力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动产占有的公信力表现为占有被赋予权利推定力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指以公示表征推定物权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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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或占有表彰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 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地役权制度加以调整。即双方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明确权利的负担以及补偿问题,从而使对不动产的利用更有效率。第三、设立添附制度,解决物权在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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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第一章为“总则”,分为四节,依次是一般规定、物、物权的公示(含不动产登记、动产的占有与交付二目)、物权请求权;第二章为“所有权”,分为九节,依次 “类物权”或“类似物权”之称。[11]占有制度中关于占有的分类、占有的移转与消灭、占有的状态推定与权利推定、占有的保护等问题的规定,是诸多物权制度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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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违约责任。非但如此,在不动产双重买卖的场合,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导致即使先买方已经占有该不动产,但是只要未办理登记,那么他就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权 债权的相对性,债权人当然只能请求出卖人或赠与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无权要求定限物权人除去其物权。进而言之,若定限物权人基于其物权而现实地占有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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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追索,主张权利。对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学者常常称之为追及权。抵押权人应当对抵押物享有追 法定抵押权。当然,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因为在一般承揽中,“承揽人的劳动价值并不比不动产的加工等承揽小,而且往往要更大一些。况且,在承揽工作中,承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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