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但却忽视了对质权人的保护,在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设定虚假抵押时,质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对质权人不公。有学者为解决此难题,提出废除 导致留置权制度功能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抵押权与留置权发生冲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留置权人以留置物向第三人设定抵押,此时,有学者认为该抵押行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在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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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的及分类 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标的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 担保的债权部分,质押人无权对质押的财产进行再次质押。第五,担保人是否负有对物的保管义务不同。抵押不需要抵押权人对物的保管,质押则需要。 2、商标权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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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与扣押、冻结 查封与扣押、冻结均为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采取的限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执行措施。关于其称谓, 的负担,于查封后,仍应有效存在,但是否能有效存在于拍卖物上,不仅涉及设定负担而取得权利的权利人,也与拍定人的利益有关,而且,对拍卖到底是否容易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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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物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而且还可以于同一供役地上设定多个内容相同或相异的地役权,也即与其他地役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 4、基于地役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 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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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簿的登记为借口,否认自己对真实情况的了解。46再者,公信力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为第三人增加不利益,所以,如果错误登记致使第三人遭受 规定的第三人:根据该法规定,因欺诈、胁迫而阻挠登记申请的第三人,和有为他人申请登记义务的人,均不能主张他人的未登记,也就是说,不属于日民法177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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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主义更加合理。在固定主义情况下,允许抵押人将空位出来的先顺序抵押权再次为第三人抵押,且此第三人得享有先顺序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对后序位的抵押权人是不 但实务中,留置权与抵押权发生竞合的案例却大量发生,且大都是抵押人先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加工、运输、保管等,很有可能不能清偿修理费、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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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理路就有效实现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而言仍有很大局限。 第三,经营者义务为经营者对社会负担的义务。这是一种公私复合法及经济法理路。例如,薛克鹏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显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集体权益而为经营者设定的义务。但是,从总体上来说,立法对此表达得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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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者,在各抵押物分别拍卖时,经拍卖之抵押物为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权人就该抵押物卖得价金受偿之债权额 对价,其可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于此情形,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受让人的清偿,这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即代为清偿的权利。[39]在比较法上,《法国民法典》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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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为其付款设定相应的担保。另外,从给付也属于同等条件的内容,参考《德国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负有履行从给付的义务, 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1]德国民法典(第2版)[Z].陈卫佐,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2]高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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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了正当利益,即受贿后履行了职务义务;第三,受贿后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即收受了贿赂并接受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但没有 侵害。所不同的是,枉法受贿的行为人是以作为的方式,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的是应当得到该利益的第三人之利益,即通过作为的方式,同时导致受贿者的获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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