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各要件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以整体(所谓的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面貌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二、修正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 [16]陈兴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刑法学的反思性检讨[J].法学研究:2008,(6):103. [17][日]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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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的真理,[11]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才具有犯罪化的必要。对于经济犯罪,特别是无被害人的经济犯罪而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则受国家经济体制、 导致在行为评价时间轴上无法协调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造成刑法逾界或评价重合的现象。为此,新刑事立法政策提出了重点打击的策略,即对于金融诈骗、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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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者一方面是行为人,另一方面也是被害人,存在被害人同意而降低其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使自杀行为没有达到可罚的程度,因此对自杀未遂行为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34) 阻 ,因系自己决定,因此,其行为的违法性低,不值得刑罚处罚。另一方面,从刑事政策的见地来看,也欠缺处罚自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参与自杀是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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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欠缺可操作性。比如,具体选取哪些是大多数人看来具有显著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极有争议。将某行为纳入刑事制裁是否违背惩罚目的,以及抑制某种行为是否会约束人们 的理由。刑法被当作是防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法律,而不是兼具实体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程序上的诉讼可能性的法律。正是这种逻辑思考方式,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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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欠缺可操作性。比如,具体选取哪些是大多数人看来具有显著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极有争议。将某行为纳入刑事制裁是否违背惩罚目的,以及抑制某种行为是否会约束人们 的理由。刑法被当作是防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法律,而不是兼具实体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程序上的诉讼可能性的法律。正是这种逻辑思考方式,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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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已经充分表明,在立法者看来,醉驾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的犯罪概念,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特征,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也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可参见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第6版。 [8]参见杨愿:《高晓松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64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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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已经充分表明,在立法者看来,醉驾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的犯罪概念,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特征,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也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可参见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第6版。 ⑻参见杨愿:《高晓松当庭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64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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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时,都只抓住了问题的表面,片面地把刑事程序性违法的形式特征作为立足点和主要依据,没有看到程序性违法与诉讼参与人权利救济的关系,或者虽然认识到了关键所在 只有当某一行为侵害了实体法律关系并且危害性达到了实体法的惩罚标准或程度,才能通过使用实体法来制裁。能适用刑罚的只能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并达到犯罪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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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具有行为价值评价的意义[4]。与此相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并非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在三层次 的结构组合。相比较而言,当代三层次犯罪论体系通常将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的范畴[5],同时认为违法性与有责性也存在主观的内容,从而形成了构成要件故意与过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0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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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中引人定量因素,将对犯罪构成的认识提升到社会危害性的质与量统一的高度。 关于移植论者所持的第二点理由的质疑,笔者也强调两个方面: 第一, 犯罪论体系,因为必须考虑什么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和违法性、责任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因此,具有强烈的唯体系论的倾向。结果,一般国民就不用说了,其他法律领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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