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财产行为者,应均属债权。至于债权产生的根据、目的等,均不影响其权利本身的性质:不同的债权自有不同的产生依据,如果说物权请求权因基于物权产生或基于 以德国的立法模式在基础,加以改造规定我国的物权请求制度。德国民法典对物权请求权的是这样规定的,在民法典在第三编“物权法”之下的第三章“所有权”专设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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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状态的占有。这一物权的类型体系,对德国法系乃至整个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制度产生了至为重要的影响,现代的物权类型体系遂得以形成,此即:所有权、用益物权 而设计各章节。这一物权法编制体制的严谨、科学性,自不待言。 我国法律自近代以来,受大陆法影响甚大,已形成法制传统。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尽管因国情所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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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功能的第一人。此后,耶林的主张在普通法学者中广为传播。[3] 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原因之一,也是出于对该理论交易安全保护功能之期待,这 出来,不如说是为了让债权合同独立出来,并使之无因化。” 其次,要想使合同效力不受物权是否变动的影响,采用梁慧星先生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规定的区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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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补偿功能。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远比行为人对自己的注意义务对损害赔偿的影响大,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就是美国许多法院实行的 条规定直接源自罗马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高度的概括。第三种是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所采用的折衷主义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例,该法第1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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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是否需要一次民事习惯调查,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编纂的讨论中,时隐时现,却始终没有系统地提出来。相反,一篇颇有影响的网上论文提出:民事 说明民事习惯的重要性似嫌片面。就让我们以民法制度中共性较为突出的债法制度为例。 德国民法典债法第281条规定了代偿请求权制度,所谓代偿请求权,是债务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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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点对德国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德国学者麦蒙森(Mommsen) 于1853年在其有关著述中强调:若合同在订立时就已形成履行不能,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该观点被《德国民法典》第306条完全采纳。依据该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的契约,无效。我国台湾民法第246 条仿效德国法规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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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有的词句。在《德国民法典》中对契约自由的表述虽不是很直接,但其所体现的思想 批判。1981年我国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尽管该法强调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依据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但受当时集中型计划体制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影响,该法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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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通过将其与后世各国法律之比较,从而在罗马法的继受中明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此处,同样以各国法律对于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 类,具体分别体现在该法典第937 -945 条、第900 条及第 927 条中.《瑞士民法典》继受德国民法典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四编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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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通过将其与后世各国法律之比较,从而在罗马法的继受中明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此处,同样以各国法律对于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 类,具体分别体现在该法典第937 -945 条、第900 条及第 927 条中.《瑞士民法典》继受德国民法典有关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第四编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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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现。这种制度架构无疑受到民法理论和实践对于法人概念定位的影响。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具有生命力,基于生命的维系而拥有人格,法律也承认其人格,并给予周全的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M].朱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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