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坚持以利益衡量为基础,以社会相当性为补充针对个案进行实质评价的判断路径。只有以利益衡量基础,同时济以社会相当性补充为路径,才能真正确立自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可以认为,通过使其在民事上负担相当额度的赔偿义务,在刑法上即使不处罚实质上也不失去正当性。[29]就刑事责任而言,由于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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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证人的社会属性。事实认定者对证言可信性的判断,是对上述证言品质进行推论而形成的。该三角形的起点 A,是陈述人的话语(证言),该三角形中从 A 认识错误,无法保证每一个案件都不被误认。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错案发生的不可避免性。[34] 三、证明标准与错判和错放两种价值选择 研究刑事错案,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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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各种犯罪尤其是累犯急剧增加,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在犯罪对策上显得无能为力,按照传统的对应于一定犯罪科处一定刑罚的罪刑均衡原则,已解决不了累犯、 ,甚至只是近似地实现。但是这些理想就是伦理评价的标准。正是参照了这个框架,我们做出善的和恶的、正确的和错误的的判断。[27]对于这样一种效用原则的价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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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行为,行为人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诈骗行为与受害人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清晰明了,犯罪既遂的判断相对容易。一般而言,受害人自愿交付财物时,犯罪结果即发生且 。受害者有时也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只是为了高息,加入者再发展新加入者,易言之,加害者与受害者往往同一。此时,与刑法理论上的诈骗出现了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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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这类事物的基本特征、属性,作为其他事物是否属于该类事物的判断标准具有典型原型的显著特征的属于该范畴,不具有该显著特征的事物则不属于,在是与不是之间不存在中间状态 到两篇文章,即张文、杜宇的《刑法视域中类型化方法的初步考察》(《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和《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梁根林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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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现在终于能够领悟近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那段让人迷惑的话语:(普通民众)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 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18]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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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的事后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处理。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防卫人对事实认识错误是有过失的,即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而没有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防卫人对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过失,即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则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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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理,这是错误的认识。当今法律绝不忽视那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法人犯罪的危害性,因而现在这样陈旧的观念已失去了市场。 在中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与日本及 地进行虚假或夸大广告时,可以在当时判断其危险性。换言之,那些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虚假表示者因其虚假行为已使适当的交易、市场秩序受到损害,因而意味着其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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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其一、他们在给这类罪下定义时,均使用了持有二字,在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定义项直接包括了被定义项。其二,他们都缺少了持有型犯罪自己特有 ,以持有行为的整体来看,又更接近于不作为。但刑法上的不作为须以具备实施作为的特定义务为成立前提,而状态本身的存在与作为义务并无关系。所以,不能因为先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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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由此定义可看出,大陆刑法上的犯罪中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尚未完成犯罪而自动中止犯罪, 认为犯罪既遂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一回事。但此种理论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犯罪既遂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除了既遂形态外,犯罪形态还有未遂犯、中止犯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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