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涉毒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有观点认为,这是 禁止假释的。其次,如果以决定执行刑罚作为是否禁止假释的标准,就会出现犯罪性质、分别量刑和总和刑期都相同,仅因决定执行刑期不同而决定能否假释,显然不合假释的立法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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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奉行制定法为裁判规范原则。[4] 2.分层还是整合。美国基于定罪量刑的审判阶段分离以及陪审团参与审判、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别进行等原因,在 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23]赵秉志,肖中华。论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立法旨趣与隐患[J].法学家,2000,(2)。 [24][26]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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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围绕被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与定罪有关的各种证据,也要收集与对其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 的考虑,法律可以明文规定由被告人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仅承担初始的举证责任,案件中主要的举证责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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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进行探究,以便于准确掌握和适用该原则。 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 行为,被告人辩称是其自己吸食的。此种情况下,虽有贩卖毒品的嫌疑,但是不能确证,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必须注意该原则并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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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那么,这一犯罪构成是无法进行科学认识的,最终会导致定罪量刑的错误。 综上,朱建华教授之所以将犯罪客体排除于犯罪构成外,是因为他仅看到 主体的一般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罪状上仅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要件,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要借助刑法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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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是适用严重犯罪的法律或认定特别危险累犯的根据; (2) 前科被作为新罪量刑的一个加重情节; (3) 如果犯罪人过去服过剥夺自由刑,那么,在对其判处剥夺自由刑 再犯予以从重处罚,例如,刑法第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因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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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等。因此,在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认定中,数额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黄:实际上,我国刑法 抑或数额特别巨大,都存在相应的情节因素作为补充。认定数额成为财产犯罪或经济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不同物品的数额认定方法不同,比如盗窃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的,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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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持有本身也就失去了刑法上的行为意义。 因此持有型犯罪在刑法条文中,就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 条文规定来体现。 3、刑法上的行为以 的行为方式作比较性研究,掌握各种行 为的特征。而犯罪构成是就个罪而言为定罪量刑给法院裁决提供某种程度的规范性指导 ,法官们在此基础上,去把握具体行为与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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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之后再将之前量定的刑罚作为累犯所影响的基数,这样就不存在所谓的重复量刑。如此做法或许具有实践意义,但在同样存在其他刑罚影响事由时则会再度出现争议。 我国 ⑴特殊再犯的规定见于我国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该条规定被解释为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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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数额、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的数量、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等。 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的罪量要素,对于犯罪 的标准。 三 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而定罪情节又可以分为基本情节与加重或者减轻情节。前者是区分罪与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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