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过争论,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基于法域以及理论体系的语境,所谓的可罚性不是基于阶层论中违法性的关系而言的,而是针对违法相对性而言的,故 联系在一起。而在违法一元性的立法倾向下,刑法的适用又有诸法合体的架势。 (一)预备犯的可罚性问题 一个行为被确定为犯罪至少需要行为对社会造成损害或者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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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的法益又该如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规定损害他人名誉法益的信息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信息,然而在网络社会里,真实性信息比虚假性信息给权利人名誉 的英美法系对于言论自由采取的是宪法保护方式,对网络诽谤犯罪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通过严厉的民事制裁措施以期在私法领域范围内对网络言论者加以法律管控。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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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必要共犯不是这种情形{30}。日本的主流观点也对上述立场表示支持[4]。 然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必要共同犯罪与任意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方式之区分则更为 的重复评价等问题,因而有待商榷 [4]甚至有日本学者认为,主张必要共犯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一般规定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学说(参见[日]夏目文雄、上野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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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内容的确定与未遂教唆是否可罚就有了密切的关联。 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故意是指对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知道和意欲,[14]而法益侵害结果没有例外地 益侵害的危险存在,教唆犯具有可罚性。但在我国的统一制正犯立法模式下,由于各参与人的不法具有独立性,教唆行为对实行行为不具有从属性,即使被教唆者按照教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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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重法优于轻法作为补充原则的争论在我国已有三十年,至今依然没有明确的结论。其中,不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最大的弊病。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 却不清楚罪名是什么,因为只有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对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才能认定具体行为是不是犯罪,即犯罪成立的前提是适用罪名及相关法条已经明确。法规竞合的产生尽管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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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必要共犯不是这种情形{30}。日本的主流观点也对上述立场表示支持[4]。 然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必要共同犯罪与任意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方式之区分则更为 的重复评价等问题,因而有待商榷 [4]甚至有日本学者认为,主张必要共犯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一般规定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学说(参见[日]夏目文雄、上野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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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出来的法益概念,虽未保留启蒙思想的核心价值以个人为起点的共同生活,但有个重要的观念仍存活着:刑法的任务是防止外在损害之发生。 更为要者,借助法 将此罪集中规定于刑法典中。但是,基于扩大对虐待特殊群体犯罪预防效果的考虑,应在行政或民事性立法中设置援引适用刑法的指引性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法律的权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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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刑法立法还存在许多重大缺陷,这些立法缺陷业已给腐败犯罪的刑罚适用带来许多困境,严重减损了刑法制度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 。受贿罪的处罚广度和处罚强度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根据对犯罪的处罚广度和处罚强度的配置情况,刑法典存在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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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层面首次确立了金融犯罪的范围,使金融犯罪在我国刑法罪名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同时,1997年刑法是通过单独规定两节类罪的方式对金融犯罪行为作了系统编排 价值观,人们普遍接受的死刑适用范围是包括剥夺他人生命在内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对于没有血债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金融犯罪者,社会公众的容忍程度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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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犯罪控制策略形成了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刑法本体论意义上的规范性犯罪控制策略,核心在于通过刑法的运行实现对行为的公正评价,以引导人们遵守规范并内 的原因就可以被界定为规范性目的考量的缺失。这就是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设定方式上广泛存在的同质行为分立现象,例如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第2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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