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民诉法围绕解决申诉难、执行难两大顽疾,对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作出重大修改。伴随着 实体公正、更毋庸司法正义和权威了。具体操作上,建议借鉴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程序违法为核心,构建我国的再审之诉。具体理由可包括:违反管辖规定;审判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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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诸多法治国家在立法例上高度重视再审理由的规定,我国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赋予再审理由较高的地位,然而仍然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再审 要件,例如要有形式要件、法定再审理由等。其中再审理由是再审之诉的关键。 笔者认为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之诉的规定可以借鉴,但考虑国情,再审之诉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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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再审程序。大多数再审案件均是因为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院抗诉而引起的,而且这两条途径,仅凭当事人申诉也难以走得通,而是人大、党政机关、政协等在其中起 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大多是涉及实体方面的,就是关于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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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显瑕疵的生效裁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中专章规定了再审程序。不可否认,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长期以来,为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力,为纠正错案和实现司法的 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适用第七十八条第二项关于确定判决的规定。最高法院于1955年7月下发的《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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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再审实践,就如下问题作些理性思考。 一、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界域之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程序的三种途径:其一是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而提起的 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反之,如果允许对超过此限提出申诉的案件进行再审,将使上述期限之设定完全失去意义。不仅不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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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现行的执行法律制度对执行救济未作明确、系统的规定,在此主要介绍实践中较多运用的、具有执行救济功能的三种制度,即执行异议,执行回转和司法赔偿。 其诉求权利有法可依,具有法律上的名分,而不再是毫无希望的反映、申诉。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资格采取的是狭义说,当事人的范围很有限,一些实际上受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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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我国法律上关于当事人的规定,也是指诉讼主体。我国原《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里的 的内涵和外延之中?如果他们不是当事人,他们为何能享有诉权?为何有权起诉、有权上诉、有权申诉?更大的问题还在于,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是程序决定的。程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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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 赋予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检察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诉后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如确属法院执行人员主观上的原因造成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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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法院发现而启动再审监督程序,但依照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案外人根本不具备参与庭审程序的诉讼地位,如何查明案件事实,如何开展庭审 抗诉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反而更容易,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诉期限岂不形同虚设? 五、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执行标的就与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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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化,上诉、上访、申诉不断,反而加重了法院的讼累。 五、完善法院调解的构想 1、建议修改和完善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的某些不合理规定。一是应将合法 向法官下达调解结案率,把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法官工作业绩的一项指标,这是完全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基本原则的。因为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必然促使法官违反调解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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