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兼有二者的性质。1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公示,为保全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的目的而设,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预告登记尽管已经表现出个别物权 登记权利人同意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等等原因,对于第三人来说,义务人的处分产生绝对效力而不生妨碍债权人请求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处分只在请求权担保的范围之内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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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都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品交换关系内在地包含着民法物权的变动过程。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双方往往并不知道对方财产的来源是否 处理方不失公平。也就是说,公示公信原则以根据公示的公信力限制真正权利人物权的追及效力为代价以保护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就法律的价值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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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合意与交付或当事人申请登记行为的结合(注:就交付以及当事人申请登记的行为属于物权合同的特别成立条件抑或特别生效条件,学界存在争议。详请参看拙著:《物权 当当事人就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特别约定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时,有关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注: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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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去妨害租赁权的正常行使,否则便构成债务不履行。承租人对抗“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基础在于占有的功能。台湾地区“民法”第962条规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夺者, 。然而该项增订导致的结果正如苏永钦教授所言:“无公证的动产租赁,在物权效力的赋予上仍然全无限制,不动产租赁期限逾五年者若未经公证,或未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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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该法典第241条)。”物权行为的效力则是以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或他物权(如抵押权) 一种类型的代表,并概括为意思主义和交付主义相结合,以交付或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认为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民主德国民法典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均属于这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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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谓要因,是指法律上的原因(Causa);所谓无因,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正如谢在全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 。”[③g]而无因性理论正好解决了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从而有利于完善民法体系。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吗?我认为对此种论断需要作具体分析。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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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②。而我认为此定义似有不妥,正如上文所述, 振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③《物权法要论》温世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④《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申卫星《民商法学》2001年第十期⑤《担保制度的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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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关。登记机关不统一,损害了登记制度的基础权威。3、登记效力不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如前所述,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大都根据登记原因之不同而 依据,消除目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不正常现象。2、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组成、登记工作人员的资格,以及登记程序等,从程序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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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谓要因,是指法律上的原因(Causa);所谓无因,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正如谢在全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 。”[③g]而无因性理论正好解决了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从而有利于完善民法体系。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吗?我认为对此种论断需要作具体分析。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1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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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他人知晓自己对何人何物负有特权法上的不作为义务。公示是物权对世性效力的源泉。物不仅仅是处于静态利用过程,更重要的是处于动态流转过程中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综合以上的条文不难看出,登记一般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公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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