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导致的事后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处理。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防卫人对事实认识错误是有过失的,即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而 犯罪的行事责任,如果防卫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过失,即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 ,则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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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 预备形态 未遂形态 中止形态 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抢劫罪的既遂形态,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放弃犯罪的,这已说明其放弃犯罪是被迫的而不是自动的。 实践中有的曾在此问题上发生错误的认识,例如,甲乙二人经过预谋,携带凶器于某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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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行防卫,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适用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即行为人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具有紧迫性,防卫人一时很难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所以,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应过于苛求,只要没有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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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还是条件说、双层次因果关系论抑或客观归责理论,他们都有一个共许的前提,即条件说,也即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必须以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采取没有 帮助犯范围的无限扩张,其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即只要认识到他人行将从事犯罪行为,对正犯者的一切加工行为都有可能作为帮助犯认定。例如,饭馆老板得知顾客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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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这类事物的基本特征、属性,作为其他事物是否属于该类事物的判断标准具有典型原型的显著特征的属于该范畴,不具有该显著特征的事物则不属于,在是与不是之间不存在中间状态 到两篇文章,即张文、杜宇的《刑法视域中类型化方法的初步考察》(《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和《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梁根林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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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各种犯罪尤其是累犯急剧增加,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在犯罪对策上显得无能为力,按照传统的对应于一定犯罪科处一定刑罚的罪刑均衡原则,已解决不了累犯、 ,甚至只是近似地实现。但是这些理想就是伦理评价的标准。正是参照了这个框架,我们做出善的和恶的、正确的和错误的的判断。[27]对于这样一种效用原则的价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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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不同层面, 将行为分为自然行为、犯罪行为和刑法上的行为三个概念。从规范层 面来认识和理解刑法上的行为的内涵是:立法者基于一定原则下作的法律拟制 是价值的,自然行为和犯罪行 为属于前一层面,刑法上的行为属于后一层面,后者可以认为就是一种价值判断 的规范标准,即价值主体(立法者)根据理性和既往生活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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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刑法所特有上。参见薛瑞麟、陈吉双:《刑法上的人人平等原则》,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第69-70页。但是在我看来,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 苏力教授所言:任何人 都只能从一个方向进入,而且要作出一般的判断也只能从具体问题入手。判断可能是错 的,但只要愿意承认这一点,不是试图终结讨论,而是引发讨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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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进行盗窃,还可能因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错误而导致成立盗窃罪未遂。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根据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控制了意欲窃取的财物来判断既遂与未遂。例如 一次窃走100 公斤。这在刑法理论中一般被称为徐行犯,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动作) 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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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the Crime of Misconduct in Office, Procuratorial Practive, No.2(2004), pp.2-5.] [6]林维:《论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第63-70页。[Lin Wei.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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