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但却忽视了对质权人的保护,在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设定虚假抵押时,质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对质权人不公。有学者为解决此难题,提出废除 导致留置权制度功能逐渐减弱甚至消失。 抵押权与留置权发生冲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留置权人以留置物向第三人设定抵押,此时,有学者认为该抵押行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在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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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提出请求。'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若为可分时,由各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分担;若为不可分时,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定他物权的,他物权的效力仅限于该份额,对于全体共有物不发生效力;全体共有人就全部共有物设定他物权的,全部共有权受到他物权限制。 (五)确权请求权 对于共有财产的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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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主义更加合理。在固定主义情况下,允许抵押人将空位出来的先顺序抵押权再次为第三人抵押,且此第三人得享有先顺序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对后序位的抵押权人是不 但实务中,留置权与抵押权发生竞合的案例却大量发生,且大都是抵押人先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加工、运输、保管等,很有可能不能清偿修理费、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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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而发生的损失主要就是保险费。至于因保险事故发生而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与车损)与误解投保行为并无因果关系,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系各 执行的规定,因而不论投保人到哪个保险公司去投保,保险条款对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设定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投保人不存在保险费以外的信赖利益损失。 另值得注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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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新的问题。受益人由于缺乏管理处分权,信托关系也并非由受益第三人设定,因此很难认为受益第三人享有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而依委托人的意图,受托人决非仅仅 不同。因此,信托关系虽然权利义务明确,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却很难做出正确解释。信托关系无疑兼有物权性和债权性,对受益第三人和受托人权利的法律性质仍值得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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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关键词:司法税收司法保障税法一问题的提出有权利(力)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法理。从某种意义上说 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消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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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选择与物权合意的关系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则强调意思主义之下,物权的变动为第三人所难以了解,有损交易安全,因此在法律上强制性要求以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为 ,所有权即归乙方,甲方移转所有权的义务即视为履行完毕,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由甲方代为保管。”将其解释为包含了设定债务的意思,恐怕不会引起异议,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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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害于第三人之意思目的为之者,称为恶意的权利行使。”[18]恶意的权利行使即为权利的滥用。一言以蔽之,为控制股东特设的义务实际上就是防止 无效。这是在立法上禁止控制股东滥用权利、为其设定义务的一个实例。三、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所谓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DutyofCare),系指控制股东在处理公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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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明确规定特定主体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意定性体现在当事人可以设定该种义务,但设定竞业禁止义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 第三,竞业禁止具有明示性。 业禁止义务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免除,如对于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日本法就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时,如果该交易得到全体股东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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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的,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全权消灭之前,全权对于第三人仍为有效。”第171条第2款规定:“在以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通知 方法、不典型情形及疑难情形下是否成立表见代理,以及表见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到底应当如何设定等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未及探讨,笔者将另行撰文论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6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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