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程序只能由监管机构启动,证券公司、客户或其他债权人均无权启动,因此需要更广泛意义上的破产清算程序。 金融机构破产是否及如何写入破产法,一直是新破产法制定 。个中原因,主要可能在于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已经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有所规定,[05]而证券公司的破产却未在《证券法》或其他法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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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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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承担的存款支付义务时,由存款保险人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存款人予以赔付,而后依法对投保银行进行追偿或组织实施破产清算、重整、或其他资产处置行为的制度 其他银行向存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填补存款人因投保银行停业、倒闭、破产等原因而给其造成的损失。所谓间接理赔,即保险人通过购买与承受交易、公开援助交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549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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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承担的存款支付义务时,由存款保险人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存款人予以赔付,而后依法对投保银行进行追偿或组织实施破产清算、重整、或其他资产处置行为的制度 其他银行向存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填补存款人因投保银行停业、倒闭、破产等原因而给其造成的损失。所谓间接理赔,即保险人通过购买与承受交易、公开援助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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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通过重整计划时,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借助公权力干预以实现重整的目的。[3]强制性地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更多考虑的是社会公益或其他利益。[4]在 》第2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被清算的原因,也没有理由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直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21]法院审查重整计划中各表决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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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方式方面,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应当采取法定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报纸刊登、通知、备案、备置等方式,除了预披露文件外,其他文件只能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都有掩盖这些信息的激励。[6]信息不对称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存在。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时,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劣势的债权人想知道有关企业的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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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上的一致,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宣告破产前的破产临界期内的设置担保行为;而民法上的撤销权则必须具备破产原因。〔8〕(P260)承认二者的理论 某一债权人超出其他债权人的支付的交易,(ii)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转让,而债务人没有收到相应的对价,且该转让会导致债务人的破产或转让发生在债务人破产时,应有一个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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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见,破产法的主要价值目标,就是对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利益进行平衡,以维护社会正义。而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却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社会利益也因行政手段 也作出了以下之限制。(1)破产障碍,破产原因即使被确认,如果存在一定的事由不能宣告破产时,这些事实就称之为破产障碍。[20]如和解、整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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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企业破产法(试行)》毕竟是一定历史阶段的、尝试性的产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它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多的历史局限性。这些历史局限性,在它付诸施行的初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这种规定,不仅有别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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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那么当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可以通过破产、清算制度以及重整制度及时地对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能够将潜在的金融风险防范于未然之中 等情况,这样才能确定其是否有财产而拒不偿还,或故意赖账。尤其是如果没有宣告破产,拖欠一个人的债务就要被判入狱,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将不能得到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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