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担保责任。这就人为地造成了两种制度并存的现象。在德国,这两种制度“自民法典施行以来,成了无尽的争议的原因”[11].4.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 》,湖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页。[11][12]《德国民法典债务法的修改》,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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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的规定与德国法相似。《日本民法典》也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依194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改正民法一部分之法律》, 应高举“新人文主义”大旗、以制度的重要性为标准来凸现结构之含义,建构以人为中心的民法体系。[⑥]该学者认为,应在学理中用人的“主体性要素”的概念(指人之所以作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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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作为慰抚金仅于法律就其事件有特别规定时,始得以诉请求之。”德国民法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以 款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学理上解释为包括赔偿精神损失。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生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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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价值。第二,该条第2款是一个选择性条款,缔约方“可以”而不是“应当”按此规定施行。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侵权赔偿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这一条款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在德国民法中,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效力除及于所有权外,姓名权、占有权、商号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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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说明动产所有权不承受任何限制。在当代德国民法中,动产所有权主要承担如下限制: 1、根据德国“联邦公共负担法(Bundesleistungsgesetz)”,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且没有其他的 论完善与发展。限制物之所有,即是陷民以井,无可自拔矣!今民法不能不考诸现实,以求实绩,切勿巧弄玄虚,恣意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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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辉(被告二)驾车时撞伤原告。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被告三)诊断原告左股骨折,并施行钢板固定手术。后因钢板螺钉、髓内针断裂,原告到省医大三院又做两次 )损害的单一性说。此说为我国台湾学者温汶科先生所持。他根据德国民法的立法过程,认为德国民法第830条I后段的规定包括“关于(参与)部分不明”和“惹起人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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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需要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并以这些公示方式作为物权变动生效的根据;而且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 ,第339页以下。 〔9〕 本文采用的德国民法条文均由孙宪忠译。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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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研修经年,数易其稿,去年才通过债编修正,今年施行。物权编则尚在立法院审议中。这部已有七十年历史的物权编, 零零年,本文一律简称物权法草案。 [2]汉堡大学Martin Paschke教授在本次会议中提到,德国民法学界对这个原则有无维持必要,最近也已经展开热烈讨论。 [3]让与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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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许可,交付于相对人时,始受协议的拘束”。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3条也规定“民法物权编所规定之登记,另以法律定义”,这就是物权法(私法) 》,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页。 [11] 转引自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12] 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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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共和国、纳粹上台、两德分裂、重新统一的巨大变化过程。但1900年开始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却一直没有过大的变化。与国家上层建筑(包括宪法文本)的频繁更迭相比 多影响。就这两个案件来看,很容易被当作是公法(宪法)和私法(民法)上的法益冲突,并进而引发这样的问题:宪法在公法领域可以完全适用,在私法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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