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动产交易)、双务(synallagmatic)合同、财产让与行为、影响家庭身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概括不了的( 抽象的概念和表达方式时,才有可能制定这样的法律。德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风格的典型。法律行为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正如拉伦兹所说,抽象概括式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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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即是法律行为目的,但何以是法律行为内容?以买卖合同为例,双方目的是价金与物的所有权的对待移转,就合同内容观之,自义务而言,即是价金给付 [92]“智慧不只是普通知识,而是对本质性事物及对存有者的终极基础及目的之知识,从永恒的眼光观察并判断一切世物;这样的知识对人生极其宝贵,因为它使人把一切事物置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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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法中心论后,进一步打破其物权法中心论,使所有权与他物权以至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各种商事权利等均具有平等性。在财产权范围内,任何权利,无论其内容和对象, 的自然特性决定,与权利的效力无关。[59]但是法律体系是一个内部整合的整体,有破必有立,我们如果企图适用这样的突破旧理论的结论,就必须进一步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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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开始续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就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四年就不能续签合同,也不一定,按照交易的习惯大概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提前四年也不能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划分,我们可以看债法,债法规定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内容、债的清偿、违反债的责任。物权法采用的方法是横切的,债权法是采用纵向切的。所以,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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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吃饭的口头承诺。这类行为法律该如何定性和对待?有这样的三种交易的情形:(假设其他要件完全符合法律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1)订立合同时,一方 自己负责,而国家更重要的是在当事人需要救济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三、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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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赞叹的逻辑美感,但当我想到我们所生存的这个世界还有那样多惊心动魄的美丽之后,这样的逻辑的唯美,似乎就又是残缺了。2、《法国民法典》和《瑞士 。[14]然而这样的纯逻辑推导实际上是存在缺陷的,比如法人的人格权问题,法人虽然和自然人都是法律上的“人”,但它能象自然人那样也具有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吗?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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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们首先会笨嘴拙舌地描述出一幅 这样的图画:总则编要规定那些“提取公因式”的法律问题。然而,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应 当是,总则编规定了对民法典 法学家的观念中可以说是一个当然之理。 在讨论自然人与法律上的人的界限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那些出生于人的生命体,但是 却无法在他们身上唤醒自然人必然具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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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罗马法的最后形式中,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理论。”孟罗、斯密也在其所著《欧陆法律发达史》一书中断言:“自古以来,无论何处,基于契约关系所生的人的 一用语并非意味着合同有可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与此相反,合同还有可能为第三人带来某种利益。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这一事实,客观上要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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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法而议”思想,在中国古代发挥了重要作用,出现了象“唐律疏议”这样的法律解释文献。而法家主张“法而不议”,认为“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 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面对许多应由市场调整的财产关系,这一原则就不具有合法性,为无效条款。实际上这一原则随着市场调整范围的扩大早已逐渐失去意义。还有与维护计划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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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价款、时间、地点等,即由法律和法官替当事人重新建立交易关系,这是十分可笑、浪费自愿而又没有必要的事情。[12] 还有学者从另一个角度否定了善意取得 权利人的追认。而出卖将来之物的合同,并未侵害任何权利,没有理由否定其效力。因此,解决这一问题,无需借助物权行为理论。 (三)担保法41条规定,“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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