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效力转让人在无权处分财产时,都要与受让人订立合同。我国《物权法》没有将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要件,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即在适用善意取得时 物权法》第16 条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可以发现,“受让”是指所有权的移转,而并非仅仅指不动产的占有移转。还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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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赔偿其履行利益之损害。因而,无公示之债权也存在准物权保护的制度回旋空间。若赋予准物权效力,则第二买受人要获得所有权必须符合善意取得之规范构成, 物权的善意构成中亦负有此等调查义务乃是当然之结论。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物权法虽然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统一规定,但仍然应当对两者作出区分,尤其需要强化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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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话,那么当初依据合同而给付动产或不动产的一方,自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时起,重新成为该财产的权利人,其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该财产。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此规定也是借鉴自《瑞士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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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话,那么当初依据合同而给付动产或不动产的一方,自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时起,重新成为该财产的权利人,其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该财产。只有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此规定也是借鉴自《瑞士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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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民法理论 ,Roma, 1999, 184ss。 [10]近年有学者不断主张强化占有保护,如彭诚信:《占有的重新定性及其实践应用占有保护》,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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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而直接生效。其二,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作为公示手段,虽然具有使权利关系明晰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优点,但因其要求过于严格,也给 审查,但是对于合同效力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审查。( 3) 形成判决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变更的判决。由于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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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文书;(2)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合同的法律文书;(3)共有动产或不动产的裁判分割文书。[21]笔者认为,上述文书中,确认 ,但是对于合同效力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审查。(3)形成判决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变更的判决。由于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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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王泽鉴:《民法物权》( 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根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单独申请,也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判提起预告登记的申请。(前引?B13?余能斌书,第404页。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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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得失变更依法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即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效力,在登记之前 合同的效力。二是认为出卖方与后买受方的合同只要妨碍了先买受方债权的实现,先买受方即可行使撤销权,且不以债权人无资力或财产减少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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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要件,则在当事人之间仍能产生合同法上的约束力。例如,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承租人享有能够对抗任何人的具有物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此在物权法上并无依据, 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的原则。不动产的登记与动产的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不仅是决定物权变动效果能否发生或能否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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