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认为危害行为自然是刑法中行为最重要的部分。[1]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 到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评价客体缺位的现象,并且尝试将危害行为提到犯罪构成之前认识。但是在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如果仅仅改变危害行为位置,并不能彻底地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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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刑法的任务(第2条)之后的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与其后两个条文(刑法上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共同组成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成文法。未经立法机关确认的习惯法,缺乏法律所要求的明确性,人们对此很难有清晰的认识,如果以习惯法作为定罪的依据,很可能造成刑罚权的滥用,因此,习惯法一般禁止作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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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述 罪刑法定主义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实现人权保障,亦即保障公民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是否被禁止的可预测性,以及一旦被进行刑事追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 继形式评判之后的一个显见步骤。显然,由此而否定实质评判在普通案件中的存在性是错误的。而在占很小比例的疑难案件中,形式评判与实质评判同样显见,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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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述 罪刑法定主义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实现人权保障,亦即保障公民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是否被禁止的可预测性,以及一旦被进行刑事追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 继形式评判之后的一个显见步骤。显然,由此而否定实质评判在普通案件中的存在性是错误的。而在占很小比例的疑难案件中,形式评判与实质评判同样显见,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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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的身份,则指影响定罪或量刑的行为人人身所具有的特定资格或情况。1刑法上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即对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或影响刑事责任程度 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对于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怎么认识呢;显然其不属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那是不是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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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在不知民法通则对违反该制度的行为人予以民事制裁是否充分有效的情况下,欲将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是不合时宜的。所以说,刑法未 刑罚。故此,避免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截断源头(原因),也即:一方面要科学认识犯罪规律,懂得犯罪原因是多元的,消除刑罚万能思想,实行社会综合治理;另一方面要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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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只是为了寻找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那么介入因素出现的异常与否,能否为人们所认识,似不应成为决定能否中断因果关系的一个标准。充其量,这只影响行为人对此结果 因而当然不能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而这种事实因果关系肯定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司法实践看,这种类型的中介因素主要有几种情况: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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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实现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之间的协调。[22] 2.财产犯罪的规范体系构建 刑法学说上对财产犯罪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有学者认为,理想的分类法宜就犯罪意图加以 的意志而取得财物而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的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财物,被害人的认识错误部分地抵消了诈骗的危害性;综合来看,立法者或许是认为盗窃和诈骗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82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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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实现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之间的协调。(22) 2.财产犯罪的规范体系构建 刑法学说上对财产犯罪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有学者认为,理想的分类法宜就犯罪意图加以 的意志而取得财物而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的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财物,被害人的认识错误部分地抵消了诈骗的危害性;综合来看,立法者或许是认为盗窃和诈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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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纪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因此,虚拟宝物或货币,在刑法上均应当被认为属于电磁纪录。换句话说,不论玩家在 无影响。 再者,立法说明指出,就诈欺罪一章而言,固然被害人有可能因诈术陷于错误而交付电磁纪录,然若该电磁纪录系储存于有体物,仍可构成诈欺取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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