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该条的表述有些含糊,既然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对裁定可以提起 正义实现的相对性。[18]只有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行为才能适用通过诉讼成本很高的再审程序来加以纠正。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在于如何界定哪一些违反程序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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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就必须监督,这种监督权的行使和监督程序的启动,不以当事人申诉为必要条件。三是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的权力,既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力, 思维的统一,尽量避免对抗诉事由的理解分歧。 1991年民诉法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事由的规定,较为粗陋,因此申诉人、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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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符合法定再审事由时,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有在符合第179条第 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问题是,对于检察机关不是依当事人申请,而是依职权提起抗诉监督的情形,也应当规定类似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而且,应当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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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制裁不力,约束力不够,致使被执行人付出的成本过于低廉。许多案件申请执行人所付出的诉讼成本远远要大于被执行人为案件所支付的成本,司法实践中 和执行制度方面有所变动。 (一)彰显司法权的人权保障功能 再审制度方面,首先,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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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相符。此外,这类案件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也不同,院长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受理法院为原审法院,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受案法院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则,因受理法院级别不同,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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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具体化的表现,客观上满足了少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求,纠正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在一定程度保证 法院 再审,这样首先在立法上就表现了厚此薄彼的不公平,如此 规定使得一些心怀叵测的当事人通过利益驱动,由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从而规避法律。同时一些检察机关为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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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和综合素质开展培训。因为调解助理员来源群众、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易于与当事人沟通之优势。调解助理员制度的开展,可以真正贯彻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 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如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但是,新证据的概念、范围及确认新证据的规则等等一直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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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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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执行类民事裁定不是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对象 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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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条款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现在我国司法水平不高,错案的情况可能发生,指望通过扩大再审的适用范围更多地纠正错案,使社会的实质正义得以伸张,这个想法是不正确 程序应适用在认定伪造证据上。通过前置程序确定证据的确是伪造后,才允许当事人就此申请再审。其它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日、俄罗斯、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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