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但它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侵害才转化为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关系仍然应受侵权法的保障。债权虽不是直接支配物所体现的利益,但 ,在给付损害赔偿时,定金应予返还。十、关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时,根据世界各国立法例,可以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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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国家经济政策为目的,从私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中强行排除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内容[6].据此,笔者认为,在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上,司法解释采纳第二种意见的最终 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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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协议的方式来设定留置权。(二)两物权的标的与债权的标的之间的关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与债权的 物以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同时也是债权的标的,也就是说债权的成立与留置权的标的物之间有着牵连关系。(三)二者并非都具有追及效力抵押权是具有追及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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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因而其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如何在保证制度中,既能维护保证人的利益,又能协调、平衡好保证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说如何 一外国迁移到另一外国,还可以是在国内由某一辖区迁移到另一辖区。(2)须债务人住所的变更发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这是时间要件。如果保证合同成立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0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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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内容是:根据现实中造成危险的多种原因和相邻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所有人承担义务原则,确定侵害人一方应当为他人权利的正常行使负类似担保的责任;当其管领的物对 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悬赏广告等诸多债的关系均与合同的性质不同,显然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债权编的规定。以下以无因管理为例作简要阐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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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在这一点上无法自圆其说。2、采债权形式主义,抵押合同不经登记,究竟是不生合同的效力还是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 在乙登记前进行了登记。这样,乙的利益受有损失,对其保护有失公平。在有更多抵押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权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与不稳定。3、将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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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效力待定”,就是暂时还不发生法律效力,还要继续“看别人的脸色”,一下子使大量有效的合同变成了“徘徊在生与死之间的孤魂野鬼”,既上不了“天堂”也下 。但并不影响先前业已有效成立的负担行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完全可以主张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由此则法律关系极为明确清楚,无论单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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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的关系时,有学者特别探讨了权利人追认的效力对明确二者关系的影响力。无权处分不同于无权代理,在无权处分中,当事人为无权 履行的标准,则在第三人不交付或登记的情况下,虽然没有担保物权,虽然不能对担保物优先受偿,但却可以将担保合同理解为第三人愿意以担保物代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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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物权、特种债权、担保债权、预告登记人债权之优先效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优先权,但具有优先权的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可称广义的民事优先权。与此相对应, 不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承租人虽占有标的物,但不动产不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式。不动产承租权无法定之物权形式。法律对租赁合同的种种规定,从根本上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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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的效力都是存在的。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乙并且进行了产权登记,而乙又将房屋转卖给丙,且也做了产权登记。以后因甲主张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有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9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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