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放火行为置于杀人行为之后。如《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排列顺序为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前发现异味而没有出售,因而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按照现在的通说,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乙的行为构成投毒罪。假定甲、乙二人均没有量刑的特殊情节,问题便明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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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可供选择的犯罪手段有数种,暴力只是其中之一 。行为人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手段均可能构成该条文规定的犯罪,当其选择了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之一时 触犯新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3)、罪名改变,轻罪变为重罪。在行为人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时,按照该条文确定的罪名定罪量刑;一旦行为人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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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却没有强制性规定。证人可以出面作证,也可以不出面作证。尤其那些与诉讼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而一旦这些证人出面作证了,证言对一方不利,那么不利的一方 致人伤害程度特别严重,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轻纵犯罪时,就适用重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参考文献资料: 1陈兴良 《刑法学全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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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理解为狭义的危害结果,便包括有形物质侵害结果与无形侵害结果。前者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后者如侮辱罪、诽谤罪。如将法定危害结果作最狭义的 论的比较与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9}张明楷.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73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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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理解为狭义的危害结果,便包括有形物质侵害结果与无形侵害结果。前者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后者如侮辱罪、诽谤罪。如将法定危害结果作最狭义的 论的比较与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9]张明楷.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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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立要件上都是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结合的产物,当然法官在审判中对被告人量刑的时候也会考虑被告人个性形成的客观社会原因。[6]笔者认为该责任概念理论能够被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未成年人不满14岁,但却实施了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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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个即可构成海盗罪。现行刑法对于海盗犯罪通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定罪量刑,但从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来看,显然不能涵盖公约中 处理?例如,新加坡刑法规定盗窃新加坡船只或盗窃新加坡船只上的货物、贮备或装置的任何部分的成立海盗罪;阿根廷刑法规定将船舶、船舶上的货物或属于全体船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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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同该条第2款一样,都是体现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的独立性,并不对实行犯存在任何从属性。⑵第三种观点是教唆犯从属性说,其中,有学者为了贯彻此说,将刑法第 反击,产生了杀机,杀死了被害人。若仅以被教唆人构成的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而教唆犯所教唆的罪是故意伤害罪,就认为这属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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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责任。但乙能够预见到甲的暴力行为可能导致丙死亡,所以,乙最终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只要有共同的违法事实,即使教唆者或者帮助者发生了某种 犯罪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二,在不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对没有身份的人如何量刑? 首先,关于真正身份犯的问题,一些国家的刑法有明文规定。例如,日本刑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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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同该条第2款一样,都是体现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的独立性,并不对实行犯存在任何从属性。[2]第三种观点是教唆犯从属性说,其中,有学者为了贯彻此说,将刑法 反击,产生了杀机,杀死了被害人。若仅以被教唆人构成的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而教唆犯所教唆的罪是故意伤害罪,就认为这属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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