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型犯罪规定于刑法的前提下,网络失范言论符合其犯罪构成特征,才具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并且,在对网络言论构成传统言论型犯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应当 的言论自由进行干预至关重要。我国《刑法》没有对言论型犯罪的除罪事由进行规定,但这并不影响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作出规定。可遗憾的是,此次两高《解释》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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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是通过类比或归类的方式解释和适用刑法;最后,由于类型与类型之间的界限是模糊或流动过渡的,也要求我们重新思考通说在相邻犯罪之间此罪与彼罪的 回答时,仍然坚持认为,不法类型是解释与类推的界限,可能文义在解释案件中根本就是在玩文字游戏[24](p155156)。 在我国也有学者赞同考夫曼以不法类型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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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否导致了法益侵害结果对于刑罚的发动而言本应是无关紧要的。刑罚的适用无法挽回已发生的事实,它所寻求的是对未来法益的保护。行为人表现出的敌视 ,而不是因为该行为导致危险结果。 四结语 我国刑法学界缺少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学派论争,这在根本上制约了我们对犯罪论问题的探讨走向深入,同时也阻碍了与他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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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事实上,该条前半段旨在促使刑罚权的发动,强调的是有罪必罚,而后半段旨在制约司法权,强调的是不得对任何人法外用刑。 二、1997年《刑法》 表现为对假释、缓刑适用的限制。(30)另外,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我国今后的刑事立法应当注重犯罪化的有效性,避免无效的犯罪化。(31)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犯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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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控制刑罚权,保障犯罪人人权,而把作为犯罪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遗忘在角落”,承受犯罪带来的痛苦却求助无门。这无疑是刑法“去私法化”的表现,刑法的“去 即刑事对策不再是单纯地对犯罪人‘开刀问斩’,而是本着刑事三元结构的理念,对刑事事实的‘开刀医治’。这种‘开刀医治’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即对犯罪者的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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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应当尽量避免使用。(42)那么是否有可以替代淫乱的规范用语呢? (二)作为罪状描述的淫乱 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 保护什么,在抽象的公共道德和具体的个人权利之间究竟哪个更为重要是必须予以厘清的问题。这是公权对聚众性行为进行控制必须予以考虑的。我国刑法不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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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展开。值得注意的是,在犯罪构造体系明白地宣称向功能主义的方向迈进之前,为回应风险社会中的安全需求,预防导向的刑法体系其实已对自身的其他部分进行了 对现代刑法的批判首先指向它持续扩大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指向公共法益和抽象危险犯日益提高的重要性。{113}针对刑法中日益增多的预防性入罪的现象,有德国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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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目 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通常采取的是分阶段的保护措施,即指证人处在一定时段时向有权机关提出保护。在刑事 实践中,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对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308条规定予以处理,因为报复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证人家庭财产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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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因素,显然是因为没有或不应规定情节上的要求。既然如此,司法者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原则上就应直接以(分则)法条的字面规定为据,而不应在字面规定之外 行为将会相对并逐步提前,传统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分将不复存在,对犯罪的处罚范围将会陷入一种无限扩张之中。 其六,在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有关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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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在1997年刑法刚通过不久,我国刑法学界对此规定指责一片;还有一些行政犯,因其违反行政法规中的某些规范存在不周延性而连带导致具体适用刑法的困难 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人为的色彩,同时社会生活形形色色,犯罪现象复杂多样,立法者即使穷尽所有智慧也不可避免地存有疏漏,刑法的制定、完善是长期研究与实践运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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