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价的价金, 则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要回超出的部分。(三) 减过价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为履行价值的降低获取损害赔偿, 但仍然有权对它遭受的其他 《合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如果债权人受领了提前履行, 是否可以主张减价呢? 提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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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终止,即在实质上必须经合法清算,了结现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形式上履行法定的注销登记手续。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必备,企业法人才能从法律上退出市场 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与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基于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判由其直接承担债务人债务的偿还责任缺乏相应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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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第三人为了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所负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所为的附属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债务成立后,与被保证票据 为了增加主债务的可履行性,以保护主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保证人并不是实际交易的当事人,主债权债务不由保证人享有和承担,主债权人自然应先向主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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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情形,即: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此之外,我国法上明确规定了减轻损失 。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要求以债务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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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但它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侵害才转化为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关系仍然应受侵权法的保障。债权虽不是直接支配物所体现的 的行为,但违约主要是因债务人的过错所致的,债务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责任,则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许对债权人更为有利。因此,我们建议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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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理论对现代民法理论影响十分深远,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给付不能”理论已经完全取代了过错原则成为合同责任领域里的主导原则。因为,“给付不能”一方面意味着当事人为此 :“债务人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为履行债务而使用之人行为对债权人负责,该等行为如同债务人本人作出。”)而该法典草案的第809条第2项则是从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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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其次,某一债权即使被转移于另一债权人以作为债的担保,受让的债权人所取得的仅仅是对原债权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该债权不可能经过转让就变为物权, 、变卖标的物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按揭人衡平法上的赎回权,从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让与担保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无须给予债务人一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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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新加入的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其原则上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 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责任的限制 债权人对新加入的债务人的 》施行后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理,《民法典》生效之前设立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保证合同案件,仍然适用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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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释学上说,欠债不还意味着行为人仍然欠债,只是并不偿还。既然债权人依然享有债权,行为人就仍然负有债务。在这种场合,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即债权就没有被剥夺, 注意到,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56条规定了包容性更强的毁损债权罪,将受强制执行之际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加以处罚,由于其被定位在毁弃损坏罪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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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于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处分权,其对K公司享有的仍然是债权。《房产转让抵付钢材货款合同》的签订并不产生改变X公司债权人的地位,X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取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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