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标准矛盾甚至对立现象难以避免。为明晰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提供执行法律的指引,立法应当明确董事自我交易的范围。 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宜兼采形式基准法和实质基准法 于有关的董事为由提出质疑时,有必要以比董事在针对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中所作决策更为严格的合理公平标准对自我交易进行审查。 即使经过了披露和无利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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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维护交易制度,又要充分维护公司制度。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二)股东资格确认的要件 若未填补出资,应当被除名而最终失去股东资格。在补足出资之前,他们行使股权的范围应当受到限制。例如在盈利分配问题上,瑕疵出资股东只能以其实有的出资额为准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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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而言,体现为权利推定效力,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即为权利人;就动的方面而言,体现为对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效力,即对于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而 说。从行政诉讼实践上讲,诸如登记、受理等准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实,说明我国的行政行为概念在内涵上包括了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两种含义,但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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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的特征,通过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实现质权,就必然涉及第三人,那么这种质权必须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才能确保其顺利实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物权法司法解释 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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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对担保物的担保价值进行利用,常常在担保物上设置不止一个的担保物权,此时,如何确定各担保物权的行使序位,对各担保权人的债权实现影响重大。 的公示公信原则,他人无法从外部特征知晓质权的存在,不能保护质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三、允许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动产质权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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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情形,即使法律物权并非真实的物权,但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赋予公示的物权以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即承认第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多数学者认为我国采取了限定的约定财产制,即当事人可选择的范围包括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制和限定共同共有制。如果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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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为登记之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四为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期待权说。该说认为,如果第三人的条件比其他共有人的条件为优,其他共有人的 其份额(应有部分),该份额(应有部分)转让合同便归于无效。第一种路径有利于作为非共有人的善意的受让人,在转让人愿意向他清偿时,他能取得该份额(应有部分);主张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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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理论上,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还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债权。禁止让与的约定 所在。该约定有效只是意味着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有约束力,负担行为有效,但是并不能直接产生约束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能直接达到限制财产权利人之处分权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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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至关重要的。就其无效合同的范围有五个方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 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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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几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因而不宜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除其适用。即使在受益人欺诈情况下,只要单证表面相符 人的欺诈行为并不知怀,也不能说他们负有疏忽责任,因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受到特殊的保护。三、法院发布禁付令应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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